1、不合格党员认定及处置方法 一、不合格党员认定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理想信念动摇。丧失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党员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2、丧失政治立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贯彻、不执行,甚至持抵触、反对态度;在大是大非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决,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宗旨意识退化。不深入群众、联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视而不见;不维护群众合法、正当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卸责任、拒不解决。 4、散播错误言论。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经常散
2、布传播错误言论;对党和政府不信任,散布消极言论,歪曲、丑化党和政府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5、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接组织关系。 6、丧失党性原那么。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集体财产及群众生命财产平安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7、表率作用较差。精神萎靡、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 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发挥表率
3、作用,甚至起反作用;效劳群众意识不强,办事不公,执法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8、工作消极落后。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拈轻怕重、消极怠工,拒不完成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疲沓拖拉,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经常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贻误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 9、损害群众利益。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侵占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和财物;吃、拿、卡、要,或利用职权、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023、不履行党员义务。拒不缴纳或长期拖欠国家法定规费或集体承包费、“一事一议集资等款项;长期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不履行相应义务;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关系,见利忘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
4、下、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后果。 11、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不按组织原那么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及问题,屡次上访、信访,经劝阻不改;组织、筹划、支持、参与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体性事件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活动。 12、组织参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搞宗派势力,公然对抗组织;组织、筹划、支持、参与宗派斗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信仰宗教,经常组织、筹划、支持、参与宗教迷信活动,或“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经教育不改。 13、阻碍破坏选举。在选举工作中搞宗派势力、拉票贿选等 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伪造选票、撕毁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阻碍破坏选举。 14
5、、违法违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经教育不改;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经常恃强凌弱,蛮不讲理;经常聚众赌博,或经常观看、传播淫秽影像、书刊,败坏社会风气;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抗税逃税,非法集资,不履行合同义务;参与或组织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 15、道德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严重,腐化堕落,热衷于吃喝玩乐;虐待老人、配偶、子女,经教育不改;不履行赡养老人、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经教育不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16、品行不端。言行不 一、阳奉阴违、拉帮结派或搞小团体活动,成心制造矛盾;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诬
6、告陷害、侮辱诽谤他人。 17、作风专横。作风不民主,经常违反民主集中制原那么,搞“一言堂,侵害党员干部群众民主权利;大局意识冷淡,考虑个人问题较多,胸襟狭隘,长期闹不团结,影响和贻误工作。 18、纪律松散。违反国家政策,乱砍滥伐,乱修乱建,违规占地,违反方案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组织纪律差,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作风散漫;不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政治纪律或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打击报复;违反村规民约,影响较坏。 二、政策界限 认定不合格党员,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研究 和掌握政策界限,坚持做到“六个区别: 1、要把由于党组织不健
7、全或软弱松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2、要把党员因老弱病残、家庭确有困难等原因,以及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坚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外出党员,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3、要把党员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意改正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4、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5、要把党员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和能力缺乏,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或错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以
8、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区别开来。 6、要正确把参加正当的宗教活动与宗派和宗教迷信活动区分开来。 对违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应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能以劝退、除名或限期改正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代替,让其留在党内。 如果在违犯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 或劝退、除名。 三、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处臵原那么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9、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那么。 1、事实清楚。事实是定案的根底,不能出现模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结论中对党员错误事实或存在问题的认定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人证、物证、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调查清楚。 2、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要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即使犯错误的党员拒不成认,也可以定案处理。 3、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根底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
10、的假设干准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方法作出结论。 4、处理恰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造成的后果、犯错误党员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能处理偏宽,又不能处理过头。 5、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那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必须具备以下材料:(1) 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2)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结论材料和说明材料;(4)本人检查材料;(5)不合格党
11、员处臵呈报表。 (二)处臵措施 1、限期改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改正。(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较轻,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并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措施和行动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对其进行教育帮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错误或缺点。限期改正时间为一年;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劝其退党。(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2)党员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不符合党员条件的。 (3)应受限期改正处臵的党员,但本人
12、无改正愿望、措施和行动的;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屡次教育无效的;改正期满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未到达合格党员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民主评议,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或有意回避的。 (5)有其他规定应劝其退党的。 受劝退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指定2-3名正式党员,通过谈话的形式劝告其退党,并作好谈话记录。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 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 3、除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除名。(1)被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2)受劝退处臵,劝而不退的。 (3)受开除以外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处分期满后,经支部大会讨论,认为仍未改正错误的。 (4)组织、筹划、支持、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5)依法受到刑事处分的。 (6)严重违纪违法后下落不明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但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 (7)有其他规定应予以除名的。 受除名处臵的党员,由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除名。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