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局行政执法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标准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效劳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效劳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效劳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四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局属各股室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实施。局办公室协调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
2、主要负责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以及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以下行政执法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效劳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流程; (三)行政许可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股室、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 (四)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效劳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其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一)本局公告、文件; (二)公告栏、区政府电子屏幕、社区效劳中心触摸屏
3、等; (三)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四)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纳入局目标管理,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实施。 第八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本局的行政执法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第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制度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管行政执法机
4、关的廉政建设,推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标准约束城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应遵循真实、及时、公正、全面的原那么,政务公开的内容应符合上级部门的要求和便于人民群众对城管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范围; (二)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听证程序及行政复议程序; (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及行为标准; (四)投诉信箱、举报投诉 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编号; (五)行政许可工程及收费标准; (六)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 第四条应采取政务公开栏、网站、报
5、纸、播送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政务公开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开前,市及各XX县区执法局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后,要采用多种形式,注重收集和征求社会各界及广阔人民群众的意见,对要求答复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或反映人进行反响;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能够采纳的,应当积极予以采纳。 第六条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政务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经常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适时公开。 第七条市及各XX县区执法局要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要定期研
6、究政务公开工作,及时确定和调整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形式和时间,市执法局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各XX县区执法局也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八条市执法局定期组织对各XX县区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层级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六日2 第三篇:XX县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XX县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方案 为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提高广阔干警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我县“法治永嘉建设,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永政发
7、202315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根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提高广阔干警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的,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和程序,落实执法岗位,强化执法责任,进一步标准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根本目标 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根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
8、、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执法数量明显增加,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质量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建立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法制员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
9、求 (一)实施范围 本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中心),包括法律效劳管理科、基层工作管理科、办公室、“148法律援助中心。 (二)实施要求 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那么。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 2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老实守信,依法承担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1、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区)、县司法行政机构给国务院的请示报告(1980年7月21日国务院批转国发198019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臵内设机
10、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5、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6、基层法律效劳所管理方法第五条 7、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方法第四条 五、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一)行政许可职能(7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方法第十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初审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方法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
11、所所在地(市、县)司法局提交有关文件。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方法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3、律师执业证申领初审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证管理方法第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执业证管理方法第九条。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4、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初审法律依据: 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授予方法第七条:申请人通过其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
12、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5、公证员执业申请初审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十条。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司
13、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6、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登记初审法律依据: 司法部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方法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效劳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 5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7、基层法律效劳所业务接待站(点)设立审批法律依据: 基层法律效劳所管理方法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效劳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
14、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兴旺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效劳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二)行政处分职能(6项)。 1、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人员的处分 处分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对因成心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公证员的行政处分 6处分种类: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报请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因成心犯罪或者职务犯罪受刑事处分的,应当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公证员有依法应予撤消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3、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有以下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