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育竞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开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工程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工程,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工程的竞赛规那么、规程和竞赛方案,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工程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
2、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方案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解放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方案,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3、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工程、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方法、竞赛方法和竞赛规那么及奖励方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4、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气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王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体育竞赛,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
5、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 第三章竞赛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有关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以下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有关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参加体育竞赛的教
6、练员、运发动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彻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分: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发动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XX县区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昕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进行处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