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一推两考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乡镇党委换届选举中的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XX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乡镇党委换届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乡镇党委领导班子一般由7至9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规模较小的由57人组成,其中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乡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乡镇党委换届选举时,采取“一推两考(民主推荐、理论考试、组织考察)的方法确定下届乡镇党委和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换届后乡镇党委执行五年任期。 第三条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在县(区)委的
2、领导下,由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民主推荐 第四条民主推荐由乡镇党委主持。县(区)委派出考察组参加和指导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包括:乡镇机关全体人员;县直部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所辖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委会(居委会)主任;局部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会的群众代表要有一定的比例,一般占参会总人数的20%左右。 第五条民主推荐的程序是。听取本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的述职报告,并分别对其进行民主测评;县(区)委考察组负责同志就推荐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有关问题,包括推荐职务、名额、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原那么和要求等作出说明;填写
3、推荐票,全额定向推荐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当场公布测评和推荐结果;向县(区)委汇报测评和推荐情况。 第六条县(区)委和乡镇党委根据推荐票的多少、候选人的条件和工作需要,分别按照比下一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应选名额多40%的差额,研究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如推荐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缺乏以取满应有的差额数时,对缺额的人选是否举行第二轮推荐,或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以取足名额,由县(区)委考察组决定。 第七条原那么上现任领导班子成员拟留任的人选,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不称职票到达20%且与根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或在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中得票率未到达50%的干部,且经过
4、重点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不再继续提名。新进人选的推荐得票率一般应到达30%。 第三章理论考试 第八条但凡被推荐确定为乡镇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必须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取得理论学习合格证书后,方可列入组织考察人选。理论学习合格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后继续上岗的干部,需重新进行考试。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乡镇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内容等相关细那么另行规定。持有市级以上颁发的任职培训和任期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免试。 第十条县(区)委在考试的根底上,研究确定下届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考察人选。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十一条县(区
5、)委考察组对乡镇党委、纪委组成人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实行考察预告和差额考察制,认真落实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考察要全面了解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特别要注重考察干部的勤政廉政、贯彻民主集中制、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要改进考察方法,扩大干部考察范围,既看工作实绩,也看品德作风;既要了解在本单位的表现,也要了解在原单位和社会生活方面的表现情况。对乡镇原党委书记要重点了解其履行农组建设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 第十三条考察应当征求县(区)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考察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 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
6、况,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缺乏;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十五条考察结束后,县(区)委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和考察情况,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20%的差额比例,分别研究确定下届乡镇党委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代表大会进行酝酿、选举。 第五章党内选举 第十六条组织召开乡镇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纪委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党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县(区)委批准。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在纪委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经乡镇党委全体会议通过后,报县(区)委批准。 第六章监督和处分 第十八条“一推两考整个过程要严格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强化监督。 第十九条对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以威胁、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中选的,经查实后,由县(区)委宣布其中选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