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方法 【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粤府(2002)38号【发布日期】 2002-05-30【生效日期】 2002-05-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方法的通知 (粤府(2002)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XX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方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XX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XX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利
2、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XX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效劳和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所发生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对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适当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第三条第三条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列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从基金中直接列支。所需补贴经费不能按比例预先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外设立专项资金。每年补贴所列支总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控制,最高比
3、例不得超过8,如实际发生额确需超过控制比例,必须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第四条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效劳。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效劳,不得推辞。 第五条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介绍职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介绍成功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第六条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由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
4、划分档次。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补贴标准,可根据财政拨款情况适当降低,但每成功介绍一名失业人员就业的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第三章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期减免费的职业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第八条定点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职业培训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培训项目的市场平均培训价格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失业保险的实际确定一定比例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方法: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再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
5、以下简称“特困失业人员),培训费用100补贴;非特困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按培训费用80的标准补贴,考核不合格的按培训费用50的标准补贴,其余局部由本人自付。原那么上,每项每期培训补贴额不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的培训补贴,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30。 。第九条第九条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证明,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本人先预付50培训费(特困失业人员不需预付),其余由培训机构先予垫付。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定点培训机构退还本人超过培训费用20局部的预交款;考核不合格的,本人预付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章补贴的申领和拨付
6、程序。 第十条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时,根据当地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按不超过上年度征缴失业保险费总额8的资金额,提出年度用于支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方案,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根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实际效果和有关凭证,由职业介绍机构、具体负责培训的管理机构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给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具体操作方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
7、制订。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或拒绝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效劳的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市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