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完善药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个界限是由法律法规来设定,是由执法监督来实现的。随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已经越来越重要。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才能更好地实现药品监管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人民使用药械平安有效,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开展。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重要意义。药监部门作为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国家法定行政监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就是要
2、全面履行药品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人民用药平安有效和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开展。它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提高药监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在药监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药监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或认识上的偏差,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通过在药监机关内部,实施全过程监督体系,对行政执法合法性、公正性和适当性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堵塞药监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漏洞,纠正过失,防止不当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水平,推进药监系统执法队伍建设。(二)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开展。在药监法律关系中,药监机关处
3、于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权的地位,行政相对人处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如果对药监执法主体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执法权的滥用,从而产生腐败,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药监执法行为的监督,对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开展具有突出的意义。(三)有利于保障药监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法律法规赋予药监行政机关的职权,很多时候也是药监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药监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既不允许擅自超越法定权限,也不能随意放弃法定职责。但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药监机关消极执法或越权执法的问题,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越权执法以及违法不究的现象
4、。这些药监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外界法律监督将面临着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的法律后果,势必会给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带来一定的负面的影响。药监机关要到达履行法定职责的目的,维护药监部门的社会形象就必须加强内部的监督。实践证明,法律法规在赋予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能的同时,也要求药监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更好更标准地实现监管职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承担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规定的责任。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表达三个原那么。(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表达“有力原那么。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案件的层级把关审核,药品监管系统要在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
5、出一些有严格制约效力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的规章制度。在标准和制约行政执法行为上真正使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置于规章制度监督制约之中,真正堵住执法中漏洞。(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表达“有序原那么。所谓“有序就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应是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内部监督,作为药监系统内部案件审核的机构之间层级管理的程序严谨,科室之间分工明确,权责清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做到全过程、全覆盖、全方位的约束。 (三)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表达“有效原那么。“有效原那么包括两种含义:一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符合部门实际,表达药监工作特点;二是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要具有长效机制,表达可操作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只有狠抓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作用,推进依法行政。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