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制构建 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开展中一个令人瞩目的现象,它在提高全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国际金融动乱已成为常态,金融危机频繁爆发。面对频繁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可以从经济、政治、社会等不同角度挖掘原因,但许多学者认为现行法律制度的缺欠与漏洞应该是最直接的原因,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制度的缺失那么是危机快速蔓延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从这个角度来讲,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制度化建设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法律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功能 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研究中引入法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法治就不可能使金融监管国
2、际合作从一种松散无序的行为转变为一种在具体制度框架下有序的金融活动。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手段。法律制度以其标准性、确定性、强制性特点有助于实现国际金融秩序目标,法律可以作为实现变革的一种手段。由于法律所具有的标准性特点,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秩序的象征,同时也被视为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一方面,法律通过明确的规那么来标准行为主体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律通过强制性的惩罚规定对行为主体起到威慑作用,使其不敢做出有违法律制度的行为。法律制度具有的透明、公开、稳定、权威等特性,使其成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效果与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有效保障。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作为国际金融合作与协调的成果,不仅为
3、当事人从事国际金融活动提供了根本的行为准那么,从而具有保障国际金融交易平安的根本功能,而且也是国际金融监管主体行使金融权力以及防止金融权力滥用的根本依据,而法制本身贯穿其始终的稳定、公平、效率精神有利于生成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全球化的金融危机事实上已经说明了松散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并不可靠,要保障国际金融平安必须踏上合作法治化的道路。首先,金融监管的作用在于它为金融机构和相关个人的行为确定了一种“秩序,金融业的各种金融行为必须遵守此“秩序。这种秩序是强制性的,它明确规定了行为方式、法律后果,对任何时机主义金融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从宏观角度保证了金融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开展
4、,这种秩序就是法制。其次,国际金融法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为国际金融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国际金融的开展,不仅仅包括数量上的扩张,更应当追求开展的健康性与协调性,只有既注重“量的扩张又注重“质的提高的开展,才是可持续的开展。国际金融法有助于形成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为维护国际金融的平安与可持续开展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律环境,从而起到促进国际金融开展的成效。因为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和稳定的国际金融环境是金融开展的根本前提,如果没有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国际金融开展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再次,国际金融法有助于金融领域国际标准的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必须成认,没有竞争就没有开展。然而,在国际
5、金融领域,各国的金融监管政策和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金融监管的标准、方式和方法上不尽一致,容易造成监管冲突。仅以银行业为例,对风险评估的标准和要求各国间就存在着巨大差异。这种监管标准的差异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造成金融机构间国际竞争的不平等,严重扭曲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而制约了国际金融及经济的健康开展。国际金融法是国际社会在金融领域通过协调与合作达成的法律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各国金融法制的统一化和金融监管标准的趋同化,从而有利于防止各国之间的监管竞争,有利于生成公平合理的国际竞争机制。最后,国际金融法能够起到约束金融霸权的作用。国际金融合作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反对任何形式的
6、金融霸权,借助制度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霸权。金融监管领域中公平制度的产生,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在金融领域中的“恃强凌弱。因为公平的制度或制度所表达的公平,与霸权或强权是对立的和格格不入的。另外,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制度规那么是基于国家间抵御金融危机的需要而产生的,即便是霸权国也需要参与国际合作,受到规那么和制度的约束。作为国家之间意志的妥协,制度一旦建立,参与建立这种制度的国家就必须遵从他们亲自建立起来的制度,因而,制度可以对金融霸权起到限制的作用1。国际金融监管的有效进行需要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国际金融法有助于世界各国,无论大小、强弱、贫富,在国际金融领域取得真正平等的开展权
7、,有助于国际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化解,有助于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开展。 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民主、公平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那么之治(governance)的事业。2法治要求人们对法律的性质和来源有一种判断标准,即什么样的规那么能够使人类服从。它有助于我们理解国际社会中法律权威确实立。当前,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法律的最高(最终)权威来源是什么。这一问题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上的表达,曾经表现为要不要有一个世界政府。就目前而言,建立一个世界政府的想法显然不具有现实性。法律的最终权威不仅仅来自于在强制性上的开展,也应该来自于公正性和公开
8、性。来源于它自身是否是“良法,千年以前,亚里士多德对此曾做过一个历经时间历史考验的界定:已制定的法律能得到公众的普遍遵守,而大家遵守的法律为良法。因此,良法性与规那么的普遍遵守性是我们建设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既然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中,面临着有全球化的金融而没有全球化的政府这个严重而现实的问题,那么为了确保国际社会所形成的规那么能如同国内法律一样得到普遍且有效的遵守,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必须是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国际社会各成员国利益的法那么,其必须兼顾各国实力的不同、极尽可能地表达各成员方特殊的利益要求3。民族主权国家仍然是全球立法最重要的参与者,现实情况是主权国家在参与全球性立法上的
9、不平等甚至缺席,这种现象本身是与法治主张相悖的。国际金融监管规那么必须建立在平衡主权者之间的利益以及表达参与者应有的国际立法话语权的根底之上。主权平等的原那么不仅包括缔约能力,也包括参与国际法制定的平等和参与国际组织的平等,唯此才能为国际法提供正当性来源。公平指法律的“公正、“正当、“合理、“恰当的适用。在确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国际社会是由大量的经济开展水平不同的主权国家构成的,这种经济上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权利上的平等性。因此,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是调整经济上不平等的主权国家的法律体系,基于公平理念,基于实质平等要求,应该在涉及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关系国际法律制
10、度中建立双重法律标准,即需要有在普遍标准和国际行为守那么的范围内的优惠和非互惠待遇。比方,兴旺国家对开展中国家的援助关系,允许开展中国家保存外汇管制立法等针对开展中国家的例外规定和专门安排,为开展中国家争取更多的经济权利和开展空间,同时,兴旺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因为单靠对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普遍性标准,是不可能解决合作中的公平问题的。公平“作为一项法律原那么不能独立存在,“它的适用总是与一项法律规那么相联系的,时而“符合法律,时而“超越法律,时而“违背法律。 三、立法技术:“硬法与“软法融合兼用 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就其性质而言分为“硬法和“软法两种。一般认为,“硬法是指
11、那些需要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标准,如国际多边条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联合国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是在成员国彼此相互关系中创设权利和义务,并相约遵守这一行为准那么。国际条约具有国际法律效力,任何违反的行为都可诉诸国际法的救济方法解决。而“软法那么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标准5。这类文件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却往往有助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条约的产生,对各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6。“软法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软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软法是可以产生实际效果的行为规那么7。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监管规那么为例,尽管巴塞尔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12、,但由于协议本身的质量、市场压力等因素的作用,巴塞尔协议在实践中起到了约束各国银行监管规那么的实际效果。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各国间就一些重大问题都存在着比较剧烈的利益冲突,在涉及金融主权让渡方面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领域尤为突出,金融监管合作秩序的维系与持续,必须依靠国际经济条约“硬法效力的维护,并建立相应的政府间组织作为运作的机构。国家制定的“硬法因其强大的约束力构成现代法律秩序的中心,但是“硬法因立法和实施本钱较高而导致其供给严重缺乏,金融监管国际多边条约的匮乏即为明证。而“软法从制定和通过的程序和实施机制不需要通过国家领导层、或是繁琐的立法程序,这就节约了相当多的时间和财力,表现出更多的灵活性
13、和更大的自由度,确实给各国政府留下了更大的自主活动和决策的空间,显示了其造法本钱低、成功率较高的优点,在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统一规那么的需求不断增加与“硬法供给严重缺乏时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在处理金融危机等跨国问题时彼此之间不得不进行合作与协调,而各国对于金融主权的坚持使得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条约的达成困难重重,巴塞尔协议等这种“软法性质的监管规那么满足了各国监管当局心理和现实的需求,它所提倡的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是基于各国自愿的根底上开展的,透过各标准制定委员会向各国监管当局提供各个金融领域的最低标准和最正确实践原那么,然后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遵守执行这些标准
14、。由此可见,我们应该在两个层面上构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法律制度:第一个层面是制定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多边国际条约;第二个层面是在某些难以短期内达成国际条约的金融监管领域,通过制定和实施“软法的方式,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国际合作。各国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高度共识却又极度敏感,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纷繁复杂又充满矛盾和冲突,存在着相当多的立法瓶颈,“软法的通过对国际社会的各成员国来说无疑是一个信号,指示着国际实践和国际立法的趋势和方向,为“硬法的达成创造了有利条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硬法与“软法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容性,这是由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所决定的。 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法律制度的具
15、体设计法律是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制度结构的根本要素是由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那么和实施机制构成的,而实施机制主要表达在奖惩机制和组织建设方面。因此,就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制度而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实体规那么与程序规那么 法律规那么包括实体规那么和程序规那么。实体规那么是规定和确认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成员国权利、义务、责任的标准;而程序规那么那么是用来保证权利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过程、步骤和方式的规那么。 1.实体规那么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实体规那么,应当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为主要目标。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
16、实际出发,这方面的实体规那么应当大体包括:(1)信息交流规那么。在金融监管合作的过程中,国家之间需要交换相应的信息。但是,由于金融在经济中的核心地位,金融信息必然涉及本国的金融利益和金融平安,国家在金融监管信息的交换中都有尽量保存的倾向。因而在监管合作中必须对此加以明确规定。(2)确立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金融全球化环境下,如果没有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监管规那么和标准,必然会出现监管套利,既可能造成逃避监管引发金融危机的情况,也可能造成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因此,国际监管标准确实立和实施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以多边法律规那么形式表现的金融监管国际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成员国有法定义务按照国际标准进行监管。(3)危机应急处理规那么。金融全球化带来了金融风险的国际性传播,一旦发生金融危机,说明金融体系受到严重破坏,如何尽快从危机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