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救助设施完善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依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158号)、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指导意见(云民保()25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农村医疗救助是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农村贫困家庭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从实际动身,与全社会经济进展水平和财政支出力量相适应。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平稳运行。 其次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市常住农村户籍的农村贫困村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列为救助对象: (一)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五保供应证的农村五保户
2、; (二)持有市民政局发放的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 (三)因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常年生病导致贫困的农村家庭成员; (四)在校突发重病、大病的农村户籍同学; (五)因患大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根本生活的农村困难户; (六)因受他人损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相关部门作出处理确定,但对方无归还力量导致自身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农村困难户; (七)市民政局认定应救助的其他贫困村民。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支付医疗费用力量的; (二)因从事违法活动,造成自身损害产生医疗费用的; (三)主观有意自我损害造成医疗
3、费用的; (四)因受他人损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医疗费用可以按法律、法规追偿而相关部门还未作出处理的。 第三章救助内容 第六条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总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局部由民政部门按确定比例或全额赐予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一年内住院救助一次后救助金额未满封顶线的,如连续发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再次申请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总额上限标准。 第七条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对象门诊总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自付局部由民政部门按比例赐予救助。 第八条资助参合。依据规定的救助对象和标准,资助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章医疗救助
4、标准 第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标准:封顶线为5000元。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4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5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农村五保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内,按核定医药费的85救助。个人自付医药费在1000元以上,按核定医药费的90救助,正常状况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状况最高不超过1
5、0000元。 (三)除本条(一)(二)项外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0元以内(含4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0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40018000元(含8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的35%救助。个人自付医疗费在8000元以上的,按核定医疗费的40救助,以上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标准:封顶线为1000元。 (一)门诊救助对于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农村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0救助,1001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25救助,
6、20233000元按核定医疗费用的3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状况(如住不起医院的癌症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等)门诊费用过高,超过3000元的局部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 (二)非农村低保、五保户和困难户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残疾以上)外的困难群众,门诊救助按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20救助。门诊费用最高不超过1000元。特殊状况门诊费用过高,超过5000元的局部可参照住院费的比例救助。 第十一条个别特殊特困群众(五保户、艾滋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可在医疗救助标准的根底上进行倾斜。 第十二条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局部标准依据最
7、新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政府开办的医疗机构、市各乡镇卫生院及农垦系统场级医院。申请农村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救助对象出具符合规定的病情证明、费用结算清单及发票等。 第十五条救助对象在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确需转到市农村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外的其它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救助对象或其亲属应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六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方式为医后救助。 第十七条农村低保户或五保户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填
8、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照实供应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省农村五保供应证的复印件及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账号复印件。低保户或五保户填表后交到乡镇民政办核实(可不需村、乡镇两级盖章认可);然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造花名册;市财政局复核、拨款;最终由市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入农村信用社存进申请人个人帐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非低保户、非五保户救助对象,申请救助应向其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照实供应家庭收入相关证明、出院证、医疗费用收据及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账户的银行账号复印件;村委会和乡政府要核实申请人家庭困难状况,明确患病人员种类,并提出
9、意见或出具相关证明;然后上报市民政局审批、造花名册;市财政局复核、拨款;最终由市民政局将救助资金拨入农村信用社存进申请人个人账户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九条因人身损害事故中赔偿义务人无力量支付医疗费用的救助对象,除按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以外,还应供应处理事故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证明材料。 其次十条资助参合程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救助对象,直接为救助对象办理参合手续;财政部门将困难群众参合所需缴费局部的资金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个人不再缴纳参合费用。 其次十一条医疗救助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的其次个月月底为截止收表时间(各部门要在此时间前上报
10、到市民政局),截止收表后市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造册,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拨款。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的申请,市民政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其次十二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如下: (一)中心财政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预算支配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民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中按规定比例支配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四)接收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以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其次十三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账
11、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集合、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结余资金要结转使用,严禁截留、挪用,一经觉察,依法严峻处理。 其次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相关工作支出。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根本经费为每年2万元,每年依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增加。 第八章医疗救助效劳 其次十五条市政府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供应医疗效劳。 其次十六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依据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名目、诊疗项目名目以
12、及医疗效劳设施名目的规定,为医疗救助对象供应医疗效劳。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需依据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其次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必需落实各种诊疗标准和管理制度,保证效劳质量,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便利困难群众就诊,把握医疗费用。 第九章组织与实施 其次十八条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乐观协作、共同抓好落实。 (一)市民政部门负责建章立制,综合协调工作。并依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那么,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市财政部门依据审核确定市民政部门供应的用款规划,准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
13、到位,并对医疗救助实施监管。 (三)市卫生及物价部门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管理,统一药品价格,标准医疗效劳行为,提高效劳质量和效率。 (四)市审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其次十九条市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或其它借口吃、拿、卡、要,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出具假发票、假证明等挪用、套用、占用医疗救助金。假设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赐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方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法(暂行)(景政发()103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