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3年违法建设查处规范工作计划.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948922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违法建设查处规范工作计划.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2023年违法建设查处规范工作计划.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2023年违法建设查处规范工作计划.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2023年违法建设查处规范工作计划.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违法建设查处标准工作方案 深入推进城乡规划及实施管理的法制化、标准化,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和某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坚决遏止城乡规划违法,大力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违法建设的查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划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主体 以下违法建设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2、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撤除的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撤除而未撤除的六)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未满。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擅自改变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查处主体 修建违法建筑的按以下规定组织查处。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其他不属于上述第项规

3、定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四)村规划区内其他不属于上述第项规定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违法建设的查处是一项关乎民生和社会公平公正的系统工程。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加强部门与镇街(特设机构)镇街与镇街、镇街与特设机构的联动和协作,探索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反响快捷、措施有力、行之有效的途径,切实保障城乡建设的有序组织和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一)强化责任、首问负责 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实施规划法条例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必须牢固

4、树立并深入贯彻科学开展观。狠抓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建设均有权查处的由首先受理或发现的单位负责牵头查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政府可临时指定查处城乡违法事项的单位。 二)守土有责、属地牵头 对违法建设,镇街(特设机构)要严密监控本辖区城乡建设行为。要尽快组织查处。对各类违法建设,要按照“属地牵头原那么,采取措施、加强力量、狠抓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把大量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制止无效未果,应及时提请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条块结合、通力协作 要条块结合、通力协作,城乡规划按照划区域和界限管理的原那么。营造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对城市、镇规划区

5、范围内城乡规划违法的查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通过责令自行撤除和司法强制、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执法;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城乡规划违法的查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提供应有的政策法规和人员力量等支持,凝聚城乡规划监察执法的合力。 四)创新机制、群防群控 狠抓城乡规划违法的查处和防控,大力探索、开拓创新。加强城乡规划违法的群防群控体系建设。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引导村居两委会、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群众组织参与,群众发现、群众举报、群众制止,群防群控,构建城乡规划违法防控体系。二要强化防控城乡规划违法的责任和考核,建立相应的鼓励机制。进一步加大村居组织、物业效劳企业等机构的责任,以“责任书等方式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实施奖惩,营造全社会共同尊规、守规、护规浓厚气氛。三要健全防控城乡规划违法的专门管理机构,强化组织和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要确立专门机构、确定专门人员,专职本区域群防体系建设,强化辖区内城乡规划违法查处和防控的组织与管理。 第4页 共4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与职业考试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wnwk.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浙ICP备202405992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