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X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以下简称机关党组)工作,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机关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三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第四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二)需要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
2、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机关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机关干部的招录、任免、交流、考核、奖惩及纪律处分等事项;(五)机关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六)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固定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七)机关内部管理、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八)上级对机关开展的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九)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理论武装、意识形态、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十)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3、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机关党组议事和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有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第七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第八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
4、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机关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各委室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由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