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分、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分的种类: 1.责令停产停业; 2.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 5.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分事项。 三、重大行政许可的种类: 1.拟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2.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3.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
2、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重大行政强制的种类: 1.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较大的;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五、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重大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执法决定的种类。 六、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七、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
3、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根本情况是否查清; 2.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3.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4.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行政决定是否适当; 7.程序是否合法; 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八、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2.对涉及适用裁量标准的决定,严格依照裁量标准,提出处理意见; 3.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4.对事实不清、证据缺乏的,建议补充
4、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6.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7.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8.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9.其他依法处理的意见。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九、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十、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 十一、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当执法过错责任。 十二、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