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和促进生态城、文化城、宜居宜看魅力城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XX县区城市规划委员会。参谋由市委书记担任、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四大班子分管城建的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城市规划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列席委员会议的单位名单附后)。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区土地利用规划;审批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审议XX县区及市级以上干道两侧各类建设(包括一产、二产、三产建设工
2、程及农村住宅建设)工程的选址;市委、市政府授权的其它职责。 2、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设计方案(效果)评审专业委员会。设计方案(效果)评审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技术人员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评审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 设计方案(效果)评审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较重要建设工程的建筑方案及平面布局设计的审查、城市规划的管理和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城市建设工程的查处督办工作。 二、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1、严格建设审批程序。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首先由建设单位向市建设局申报选址意向,市
3、建设局提出初审意见,由建设单位聘请正规设计院(所)按规划要点提出23个设计方案,送设计方案(效果)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评审专业委员会提出初步意见后,报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市建设局负责进行公示一周,进一步征询社会各届意见,然后再按程序办理审批、开工手续,进行建设。 2、严格“一书两证制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服从规划管理,按程序办理“一书两证,即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有建设工程报建时,应附有准确反映拟建工程四至关系且比例适当的实测正规现状图、报批彩色平面图及立面效果图,图纸必须标有图名、图号。 3、加强临街建设的规划管理。临街建设应
4、按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建筑风格、色彩进行建设。各临街建筑必须符合各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所规定的建筑红线位置,并且应考虑门店招牌、广告牌匾位置,做到建筑整体效果相协调。建筑物与道路(包括规划道路)路缘石之间的区域不得修建化粪池等地下构筑物,主体竣工后,按标准完成对应人行道的铺装。 4、进一步彰显城市风格。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外立面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外墙装饰材料主要以绿色、环保、美观的新型建材为主。沿街两侧围墙提倡使用绿篱,控制建设铁艺栏杆,严禁建设实体围墙。 5、严格标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执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设风格、绿地面积、停车泊位、道路面积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准违反规
5、划许可内容擅自改变建筑造型、色彩样式,不准擅自缩小日照间距,不准挤占绿地建设车库等附属设施。行政事业单位严禁建设地上独立车库,办公楼应建地下停车场,住宅小区必须设置露天停车位,鼓励建设地下停车场,停车位比例不小于60%(停车位比例=总停车位/总户数)。严禁在工业区、仓储区内建设住宅楼等非生产性用房。 6、标准城市管线管理。新建的电力、电讯、播送电视等各种管线,必须全部入地建设,已建的各种管线要逐步进行改造,禁止架设空间管线。各单位建筑物接入管线必须事先预埋,不得用明线;建筑物内部各种线路必须走暗管,不得有明线。重要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及易发生灾害的设施,应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各建筑物装修不得破坏主体
6、结构。 7、加强规划审批后管理。严把工程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关,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放线和验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申请规划验收。对未按规划实施的工程工程,市建设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做出相应处分。 8、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要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建设活动进行全方位监察,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及早发现、依法超前处理。 三、建立城市规划管理的长效机制 1、建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例会。例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常务主任委员召集。议题由市建设局在会议召开一个星期前提出,并送各主任、副主任审阅。 2、建立城市
7、规划公众意见征集制度。临街建筑、重要建筑、投资额超20230万元的建筑,初步设计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一周,广泛征集公众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建议。市建设局负责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汇总、整理,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决定予以采纳的,由市建设局对建筑规划草案、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公众意见时,可通知提议人、工程建设单位列席。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公众意见审议后,要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3、建立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建设、国土、监察、公安、工商、房产、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城市建设行为。严厉打击在城市建设中未经规划许可违法乱搭乱建的行为,加大对违法工程的查处力度,对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工程,房产部门不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相关部门不得对任何违法工程提供用水、用电、用热、用气配套设施,监察部门可根据市建设局及市国土资源局的公告,对违反规定擅自对违法建设工程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配套手续的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确保规划执法工作落到实处。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