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物价局工作过失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价格工作和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加强内部监督,防止和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错案和工作中的过失,提高全局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工作人员,在价格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发生的过失和错案应遵循本制度。第三条本局设立工作过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所办负责人为成员。第四条本局工作人员在执法和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作过失或执法过错,应追究责任:(1)超越法定权限的,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2)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工作错误的;(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4)依法应当作为而不
2、作为,不应作为乱作为的;(5)违规批准收费工程,提高收费标准和价格的;(6)对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不恰当或造成冤假错案的;(7)价格评估、认证结果显失公正或虚假认证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工作过失或执法过错案件,进行立案审查:(1)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决我局败诉的;(2)经行政复议撤消原处分决定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申诉经查属实的;(4)其他应立案审查的。第六条工作过失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认定:(1)因承办人的成心过失,造成工作过失和执法过失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承办人经过批准后造成工作过失和执法过错
3、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3)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而造成工作过失或执法过错的,由单位承担责任;(4)负责人指使或授意承办人违法办理事项、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责任;(5)任用不具执法资格(工作资格)的人进行执法(工作),造成的过失或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用人失职的责任。第七条对工作过失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产生错误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决定是否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3)行政处分;(4)调离工作岗位;(5)赔偿损失;(6)延期晋级、晋职;(7)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8)减发或者停发奖金;(9)辞退;(2023)构成犯
4、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处理的种类,可单项选用,也可合并运用。第八条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及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工作过失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1)行政执法实践中难以认定的疑难案件;(2)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3)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4)执行上级命令的;(5)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6)工作过失和执法过错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第九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错案或者过错责任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条工作过失和执法过错追究的一般工作程序(1)我局在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控告、检举、判决和复议决定后,由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立案;(2)决定立案的指定不少于2人的调查小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3)工作过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第十一条工作过失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或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