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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伦理扶贫——以“死哪讹哪”现象为例_任会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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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24 卷,第 1 期,2023 年 1 月Journal of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Vol 24,No 1,Jan 2023任会宝“弱势群体”的伦理扶贫:以“死哪讹哪”现象为例 J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4(1):22-26DOI:10 16698/j hpu(social sciences)1673-9779 2023 01 004“弱势群体”的伦理扶贫 以“死哪讹哪”现象为例任会宝(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摘要:“死哪讹哪”是近年

2、网友对社会上频发的人在什么地方意外死亡,就要求该地责任人必须为此负责的现象的说法。在此类现象中,讹人者总是以失去亲人的“弱势群体”自居,罔顾事实真相,无视权责界限,一味追责、索要赔偿。究其实质,他们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权利与责任、正当与善的关系,呈现出伦理认知上的“弱势”。因此,在厘清德法边界的基础上形成德法共识,在分清权责界限的基础上形成权责统一,在澄清正当与善的基础上形成正当与善的合力,是帮助“弱势群体”走出伦理贫困的可能之路。关键词:弱势群体;伦理贫困;伦理扶贫;死哪讹哪中图分类号:B82;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79(2023)01-0022-05The ethica

3、l poverty alleviation of“vulnerable groups”Taking the phenomenon of“asking for unreasonable compensationfor unexpected death”as an exampleEN Huibao(School of Marxism,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241002,Anhui,China)Abstract:“Asking for un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unexpected death”is a saying to des

4、crible thosewho force the people on the spot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ir unexpected death in recent years In suchphenomena,the wrong doers always live as“vulnerable groups”who lose relatives,ignoring the truth andthe boundaries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ies,and blindly pursue responsibility and ask

5、for compensationIn essence,they refus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right andgood,which shows their weakness in moral cognition Therefore,it is the possible to help“vulnerablegroups”out of moral poverty to form the consensus of clarify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l

6、aw and morality,rights and responsibility,and the right and good Key words:the vulnerable groups;ethical poverty;ethical poverty alleviation收稿日期:2022-01-22;修回日期:2022-02-28基金项目:安徽省省级教学示范课程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建设项目(皖教秘高 201994 号);安徽省思政课教师名师工作室建设项目(sztsjh-2020-1-13)。作者简介:任会宝(1997),男,山东淄博人,硕士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E-mail:2459

7、168354 qq com常规意义上的弱势群体是现实社会中因为种种原因形成相对弱势的群体,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社会关系的失调,以及自然的或者个体自身的某种原因,在物质生活条件、权力和权利、社会声望、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社会分层结构中最底层的一个特殊群体”1。因此,又称为社会脆弱群体、弱者群体、社会底层群体。他们由于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水平较低,相对其他群体更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平等状态,理应受到关怀。当前重视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恰恰体现着新时期我国提倡的“人人平等”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充分考虑实际状况之后的实质上的平

8、等。然而,伴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死哪讹哪”现象频发,也催生了一类以“弱势群体”自居的人群,他们要求有人为自己亲属的死亡负责,而不顾他人是否与此事有关,利用社会舆论和他人的同情达到自己的目的。纵观近几年相关事件的处理结果,所谓的“弱势群体”每每都能“讹人”成功,并得到了不合理的关爱和补偿,造成了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如何看待和引导此类“弱势群体”走出“死哪讹哪”的困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弱势群体”的伦理界定长期以来,人们对弱势群体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理解,但是在“死哪讹哪”现象中却出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回顾此类现象是我们思考的前提条件:2020 年 6 月 22 日,广东的

9、陈先生将自己出故障的车子放在自家院中,因为停在自己家中,也不用担心失窃,所以陈先生就没锁车门,但是有两个孩子偷偷跑进他的院子,发现他车子没锁就擅自进了他的车子里玩,却因为误碰了锁车按钮,把自己锁在了车里边,两个孩子因年纪太小不知如何脱困,最终在高温闷热的环境中酿成悲剧。事件发生后,孩子的父母认为陈先生应该为没有锁车而导致男童离世负责,陈先生也是有苦说不出,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不锁车难道也有错?无独有偶,早前,在河南某学校,三位同学围着一位同学殴打,结果其中一位打人者意外猝死。他死后,家长就跑到学校内拉横幅“维权”,大呼“还我孩子命来”;北京一男子醉驾无牌摩托,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后死亡,他的父母将村

10、委会告上了法院,理由是垃圾桶摆放位置不当,附近没有警示牌,因此索赔 76 万元2。在此类“死哪讹哪”现象中,包含三类群体,一是在事件中不幸去世的群体,他们的意外不单是因为外在环境的客观因素,而更多的还是因为个人因素。比如在陈先生的事件中,两个孩子偷偷跑进陈先生的院子,又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陈先生的车子,最终酿成悲剧;二是失去亲人的家属,这类人往往以失去亲人的弱者自居,罔顾事实真相,一味要求经济赔偿。事件中,男童的父母把责任全部推在了陈先生身上,认为是陈先生没有锁车,孩子才能进入车内玩耍,最终导致了孩子的死亡,陈先生对孩子的死负有直接责任;三是被要求为死者负责的当事人陈先生,对孩子进入车

11、内玩耍毫不知情,而他被要求负责的最主要原因就是陈先生对车子拥有所有权,两个孩子是在他的车子内不幸离世的。诚然,第二类人群处于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在一般看来,他们更加需要照顾和保护,因此当他们提出要求补偿时,更容易得到满足。他们有几点共通性,一是失去了自己的亲属,在伦理上看起来是弱者,但是通过与常规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比不难发现,这类人并不是实质性的弱势群体,只是在心理认知上出现了偏差;二是他们以此为由,通常要求其他人给予自己赔偿,无视他人合理正当诉求。因此可以说,所谓“弱势群体”即是在“死哪讹哪”现象中失去了亲人,表面看起来处于弱势地位,以人道主义之名,忽视客观事实,以各种手段向他人要求赔偿,行

12、侵犯他人正当权益之实的群体。问题恰恰在于此,这本身是一出悲剧,可是生者却以失去亲人的“弱势群体”自居,把死者作为筹码,以期取得赔偿。纵然可以理解家属失去亲人的悲伤,也应该提倡“死哪查哪”,查明死亡真相,是给死者最大的尊重和交代。但是如果一定要“死哪讹哪”,让事件的无辜者负责,未免太过滑稽。可是类似的事件依然不断在上演,让我们不得不考虑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二、“弱势群体”的伦理追因追问此类“弱势群体”存在的原因,在于他们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权利和责任、正当与善的关32第 1 期任会宝:“弱势群体”的伦理扶贫:以“死哪讹哪”现象为例系,呈现出伦理认知上的“弱势”。首先,“弱势群体”没有正视法律与道德的

13、界线。在法律上,要追究他人侵害人身权要具备侵权成立的要素:一是侵权人有不当行为或存在过失;二是受害人受到了侵害或损失;三是侵权人的行为同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显然,在“死哪讹哪”现象中,虽然受害人受到了侵害或损失,但是却不能证明当事人有不当行为或存在过失,更不能证明其行为同受害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在陈先生的案例中,他只是将车子停在自己的院子内,而车子坏了没有锁,也没有任何问题,不能将孩子的死亡归结于此。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76 条“自甘风险”原则也指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行为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行

14、为人不得请求其他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条原则从立法角度为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法律遵循。澄清了基本的法律问题之后,可以看出“弱势群体”更多是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这也侧面反映出此类群体自私利己、个人境界低下、道德素质有待提升。在利己主义者看来,一个人只会做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事情,道德生活就是不断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的生活3。人性的本能是趋利避害的,当前我国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尚未作出明确的处罚,这也大大助长了他们要求赔偿的心理,因为即使无法取得赔偿,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不会受到惩罚。“死哪讹哪”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大同小异,被讹者一般都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让索赔者看到成本与收益的极大差距,选择用更少的成本

15、换取更大的利益。其次,“弱势群体”索要赔偿的行为,混淆了权利和责任。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往往是和正义联系在一起的。庞德提出“法律权利”“自然权利”“道德权利”几种不同的权利形式4。而责任应是关于故意的规定。黑格尔指出:“凡是出于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归责于我。”5 如果是故意之外的领域,则不应该要求行为者负责,因为其他行为总是处于各种各样的联系之中,外部复杂条件的变化并不一定受行为者左右。回顾开头提到的事件,陈先生只是将车子停在自己家的院子中,不锁车门也并不是不合理的,因为他很难预料到会有孩子跑进自己家的院子,擅自进入车子玩耍,

16、更不会想到会出意外。这些都是“外边侵入的东西和偶然附加的东西我不能把所有我的行为的预见不到的后果归罪于我自己”6。然而,传统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受家庭纽带支配的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处在紧密相连的关系之中,所以往往要负有连带责任,这也正是“株连九族”的内在逻辑。这种片面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忽视个体自由选择权利的做法影响深远,主体与环境直接联系在一起,所以要求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完全责任7。这种无限责任制的过度延伸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要向当地的责任人索赔,而在更高的道德要求之下,如果当事人不给予一定补偿,甚至会遭受谴责。最后,“弱势群体”没有合理区分正当与善。正当与善一直是伦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西季威克在 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正当这一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8。而善往往是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的行为、活动,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规范的要求”9。道德上的善与正当是各自独立的,不能将二者混淆起来。换言之,道德上为善的行为并不一定是正当的,反过来,正当的行为并不一定在道德上是善的10。“弱势群体”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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