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市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于二三年一月二十日经市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第二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区政府下设个街道办事处等其它派出机构。 第三条本届政府肩负着全区人民的重托和厚望。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倾听广阔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坚持“勤政廉洁,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执政为民的工作原那
2、么。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条本届政府鼓励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在工作中继承和发扬具有特色的“全市争第一,全省列前茅,全国有闪光点的争先创优精神。 第五条为了认真履行政府工作职责,形成行为标准、政令畅通、运转协调、务实高效地政府工作运行机制,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六条本届区政府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领导下,要把握大局,审时度势,抢抓机遇,勤政不息,认真做好贯彻上级指示精神与区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实行集思广益的民主决策和符合事物客观开展规律的科学决策。 第七条区政府实行区长
3、负责制和副区长分工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对区委、区人大负责;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责,对区长负责。常务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因公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或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问题,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
4、门应积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第十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派出机构受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区政府工作部门需要向区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确需向区长汇报的,必须事前征求分管副区长的意见;副区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区长报告;分管副区长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积极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区政府工作部门向区政府汇报工作,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汇报,并报告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不断
5、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强化部门责任、领导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标准,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和区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特邀参谋、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序列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及局部重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驻区有关单位以及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区长确
6、定,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原那么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重要工作事项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区经济和社会开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特邀参谋、区长助理和区政府办公室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任组成;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区政府综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决定召
7、开,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方针、政策、重要事项、会议精神;研究贯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通过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三)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草案)、全区财政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报告。 (四)总结安排区政府一个阶段的工作。 (五)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开展形势,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六)其它需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人武部部长列席;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有关部门主要负
8、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汇报讨论。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区或相当范围内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工程、重大预算开支工程和较大预算外开支工程。 (四)研究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通过区委提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研究通过以区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七)研究需要区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区政
9、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的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拟定需要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
10、究加强区政府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人事工作。 第十八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圈阅同意后印发。 第十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分管区长拟定提交,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汇总后由办公室主任请示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区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长或副区长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
11、门职责范围的,必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篇幅一般不超过字),会前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于会前负责印制份报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同时安排有关副职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凡会议确定办理的事项,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按照工作分工严格督办,勤加指导,狠抓落实,及时反响工作结果,以免流于
12、形式。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协助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领导。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区领导不陪会。专题工作会议主席台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不安排其他区领导陪会和讲话。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会议,只召集到下一级对口科、室负责人,区政府领导不陪会,不请各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第四章公文报送和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政府办公室。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公文不得直
13、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凡由区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报。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请示。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二十八条上报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按规定程序受理。对报送程序、行文规那么和公文内容存有明显问题的,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阅批
14、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公文;签发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文件。 第三十条区政府领导签阅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按规定程序呈送。签阅意见用钢笔写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签阅的公文批示件直接退交办公室机要档案科,由办公室机要档案科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按时催办和反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区各级行政机关、
15、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委、区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答复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三条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区长会签送区委签发;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文稿,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会签送区委办公室签发。 第三十四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区长签发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务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局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位副区长,各个街道办事处主任,镇长,区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公文,由区长审核后报区委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