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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政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意见.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963748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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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政府车辆超限治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稳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成果,持续稳定推进全市治超工作,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x)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开展观,以保障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平安、标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构建平安x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

2、职、全面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治超工作,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x年起,用三年时间着力构建全市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一要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二要建立健全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治超、舆论监督、治超经费保障及标准执法机制;三要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全面治理相结合。要突出源头监管,从根本上标准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根本杜绝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现象,真正建立标准、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平安。 三、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 1.组织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

3、车辆; 2.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在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3.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4.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分; 5.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二)公安部门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

4、法行为; 4.依法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开展改革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严格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四)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监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

5、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平安监管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平安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法制部门 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标准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八)宣传部门 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九)监察(纠风)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

6、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十)财政部门 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根据工作实际,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十一)军队、武警部门 查处军队、武警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会同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打击假冒军队武警车辆行动,追缴欠缴的各种规费。 四、工作措施 (一)源头监管 1.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加强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阔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深刻认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危害,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运输物流企业、货源集散地等加强监督,确保车辆按国家规定装载、配载,杜绝超限超载行为。 2.开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

7、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22)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22)768号)的规定,对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加强监管力度,对发现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要逐级报请国家开展改革委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 3.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货运汽车的登记、检验工作,继续做好免费变更“大吨小标车辆行驶证的换发工作。对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车辆,不予进行登记、检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开展改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工商部门要继续按照整治车辆非法改装企业

8、的要求,会同开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交通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加强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场所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货物集散场所。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缺陷货车召回制度,杜绝无标生产行为;要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6.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大型货物集散地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要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对违反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要建立健全合法运输信誉档案,加强对运

9、输企业、人员从业资格的考核管理。 (二)路面治理 1.各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继续坚持路面执法协作和联合执法机制。要以治超检测站为依托,严格按照交通部等三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共同做好治超工作。 2.开展治超流动稽查。为及时有效地开展治超工作,对于车辆超限超载重点路段及区域,市政府组织开展流动治超检测工作,检查路线和时间节点及实施方案由市交通、公安、纠风部门根据车辆行驶规律和特点联合编制,以季度为时间段,由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并报省交通、公安、纠风部门备案。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由交通、公安部门联

10、合组成,配备专用检测车辆和设备,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对重点线路及地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查处。 3.强制处理非法改、拼装车辆。对已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实施卸载,并依法予以处分、记分,严禁以罚代卸。对非法改装车辆(含罐体车辆)要强制消除违法状态,对非法拼装车辆依法予以扣留。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及运载超限物品车辆通行证,对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件登记不相符以及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证件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分。 4.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在高速公路入口采取措施,阻截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11、进入高速公路。县区、乡镇政府等农村公路(县、乡、村道)责任主体要在重要出入口和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5.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监管。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装载;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非法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6.深入打击假冒军警车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等五部办联合印发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盗用仿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的通知(政保发(20x)2号)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以及偷

12、逃国家相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把大吨位假冒军车作为打击的重点。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军警车辆违章信息抄报制度,属军队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要移交当地警备部门和指定单位军交运输部门处理;属假冒军警车辆的,由军队、武警会同交通、公安执法部门对车辆和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缴其欠缴的各种规费。 有关方面要加强对各种军、警号牌发放的管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除军队、武警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符合规定的有严格数额限制的军地联合办公单位配发使用的军警车辆、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按正式编制配发使用的警务用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一律不得悬挂使用军、警牌照。 (三)经济调节 1.交通规费征

13、稽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开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降低局部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3)3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包干缴费方法,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按规定给予优惠,利用经济调节手段,降低大吨位货车的运输本钱。对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的技术参数不符的改装、改型车辆,按照实际技术参数核定征收吨位。 2.继续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对整车装载并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各收费站要严格落实通行费减免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负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区级政

14、府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散、责任不变、措施不松的原那么,继续强化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 2.加强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把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养路费正常支出范围,满足治超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切实做好治超资金收缴、拨付工作,保障足额及时到位。 3.优化执法、执收环境。对纠集聚众、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治超人员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暴力抗法者以及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干部和党员,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干扰案件侦破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察部门要予以查处,严肃

15、追究责任。 4.实施责任倒查制度。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逐段追究上游检测站和货源装载地责任。对查处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延伸调查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改装企业属外地管理的,要抄告所属地工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开展改革等部门处理。 5.严格标准治超行为。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标准执法、文明执法,严禁因开展治超工作引发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要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公开举报 ,设立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对举报的案件,必须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考核奖惩 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从20x年开始,各级政府层层签订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责任链条连续不断、各项措施到位。 对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单位和部门要大力表彰,对后进单位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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