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试生产材料 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平安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二)投料试车方案;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四)建设工程周边环境与建设工程平安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确实认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平安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
2、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二)试生产(使用)方案; (三)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四)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五)平安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六)施工过程中平安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
3、、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八)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十)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平安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十一)从业人员平安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十三)平安生产责任制文件,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平安规程清单; (十四)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
4、(使用)备案意见书。 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后,按照本章的规定重新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根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 (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
5、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工程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平安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平安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平安评价的同一平安评价机构。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评价细那么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三)建设工程平安验收评价报告; (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