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诱发疾病 算工伤吗? 顾某上班途中遭遇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导致大腿受伤,后来又诱发冠心病。他在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决定书最终认定大腿受伤为工伤,对事故诱发的冠心病并未认定为工伤。 顾某以对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事实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后经过专业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鉴定,本次交通事故对被鉴定人目前后果起外伤性诱发作用,参与度为10%-15%。 律师说法: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顾某在上班途中遭遇己方无责的交通事故,根据上述规定,顾某因此交通事故所致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顾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的关联度仅为10%-15%。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原因是顾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因此人社部门将顾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其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