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煤矿平安监察中的行政处分问题 煤矿平安监察条例作为煤矿平安监察工作的主体法规,是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监察人员依法监察、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是煤矿平安监察工作的行为标准。条例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涉及较多的是有关行政处分的条款,并设立了专章,条款之多在其它行政法规中是少有的。因此,正确理解这些行政处分条款和实施行政处分,是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搞好行政执法的关键。 1 行政处分的作用 政处分是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惩罚。煤矿平安监察条例规定行政处分,目的在于改正和纠正平安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煤矿平安,保护职工人身平安和身体健康。主要作用
2、是: (1) 标准煤矿建设行为。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平安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其平安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其竣工或设入使用前,必须经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验收。 (2) 标准煤矿生产行为。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平安设施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平安标准、行业平安标准、煤矿平安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或者行业平安标准;健全各项平安管理制度,促进煤矿生产标准化、制度化。 (3) 保护职工人身平安和身体健康。矿井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平安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煤矿作业场所
3、的瓦斯、粉尘或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平安标准或者行业平安标准;矿长必须具备平安专业知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煤矿职工上岗作业前,必须经过平安教育和培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 (4) 加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煤矿发生事故,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地向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伪造、成心破坏煤矿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不得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 煤矿平安监察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
4、整顿、撤消采矿许可证、撤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等多种行政处分。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平安的违法行为,可以做了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到达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决定;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责令关闭。行政处分的内容涉及煤矿平安监察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矿建设阶段的行政处分。一是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否那么,给予撤消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分。二是煤矿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峻工或投产前,必须经由煤矿平安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否那么,给予责令停止生产,处510万
5、元罚款,撤消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分。 (2) 煤矿生产阶段的行政处分。一是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平安设 施和条件不符合平安标准、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要求,限期达不到要求的,给予责令停产整顿、撤消煤炭生产许可证、撤消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分。二是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限期不改正的,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分。三是煤矿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平安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平安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限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给予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分。四是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平安标准的,责令停止作业,否那么,给予责 令停产整顿的行政处分。五是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平安的决水、爆破、贯穿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否那么,给予撤消煤炭生产许可证、撤消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