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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旅游法实施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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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旅游法最新实施细那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关于最新的旅游法实施细那么,仅供参考!旅游法最新实施细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标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效劳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开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效劳,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第四条

2、 旅游业开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那么。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表达公益性质。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开展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效劳标准和市场规那么,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平安、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效劳。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开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

3、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开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旅游者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效劳,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置的旅游产品和效劳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效劳。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平安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

4、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标准。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置、接受旅游效劳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平安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平安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平安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平安防范和应急处

5、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开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开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开展规划。第十八条 旅游开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开展的总体要求和开

6、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效劳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开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工程、设施和效劳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第十九条 旅游开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工程、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应当兼顾旅

7、游业开展的需要。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平安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开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开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

8、、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遥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开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根底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效劳和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平安、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效劳。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

9、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效劳。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四章 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效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10、条件。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效劳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平安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

11、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工程或者活动。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效劳。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工程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工程。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工程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第三十七条

12、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效劳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效劳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效劳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效劳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

13、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标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效劳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工程。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效劳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平安设施及制度,经过平安风险评估,满足平安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

14、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工程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工程已收回投资本钱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工程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

15、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置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工程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效劳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到达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效劳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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