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假设干实施规定 人间网2022-2023-220230:00XX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假设干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令第89号同时废止。市长:于幼军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所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通过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集体劳务输入到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
2、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金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第四条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地方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未选择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在本市缴交的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五条员工对1992年8月1日后缴费工资有争议的,其缴费工资按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
3、薪金)计算。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员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1996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超龄调入本市的员工,未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标准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超龄年限,按调入时实际年龄35(工人身份调入)或45(干部身份调入)计算;补交比例,按30%超龄年限1%计算。 2022年2月1日后超龄调入的员工,应按以下标准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补交比例超龄年限。超龄年限,按调入时实际年龄市政府规定的与调入者身份对应的年龄界限计算;补交比例,按30%超龄年限
4、1%计算。 第七条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应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企业和员工,其补交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或滞纳金的标准为: (一)补交1992年7月31日以前欠费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418元19%;临时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150元19%; (二)补交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欠费的,员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21%(其中16%计入个人账户,5%计入共济基金);
5、(三)补交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欠费的,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19%(其中13%计入个人账户,6%计入共济基金);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2023%(其中7%计入个人账户,3%计入共济基金); (四)补交199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欠费的,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17%(其中11%计入个人账户,6%计入共济基金);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养老保险费补交金额为:员工当月缴费工资2023%(其中7%计入个人账户,3%计入共济基金)。 第 (二)、 (三)项的员工月缴费工资
6、不得低于应补交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应补交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第 (四)项的本市户籍员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应补交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非本市户籍员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应补交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员工月缴费工资不得高于应补交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补交1992年7月31日以前欠费的,补交的利息从1992年8月1日算起;补交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欠费的,补交的利息从欠缴之日算起。补交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1999年1月1日以后欠缴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缴纳欠费额2的滞纳金。 第九条过渡
7、性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法为。员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其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月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每月缴费指数为:员工自1990年1月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缴费时当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特殊情况月缴费指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1990年1月至1992年12月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二)1993年1月以后没有缴费记录的月份,该月份缴费指数按0计算; (三)1992年8月至2022年1月期间调入本市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账户的员工,以及1992年8月后安置
8、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0年1月至调入、安置前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四)1996年7月后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0年1月后的月份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享受比例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1.2%; (二)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缴费年限25)1%。 第十条员工调入本市时应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含缴费工资记录,下同)和养老保险金,其1990年1月以后至调入前的缴费指数按本规定第九条重新计算。
9、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享受过渡性补贴: (一)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 (二)退休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过渡性补贴,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2023元计算, 第十二条员工退休时的干部或工人身份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第十四条按月享受根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企业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到达退休年龄时止。已
10、退休员工符合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按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按以下方法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员工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后调整局部的根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 第十六条员工到达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交养老保险费。未及时办理而超龄退休的,除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机构对到达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按受理当月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延期退休期间缴交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11、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第十七条市社保机构在办理员工退休手续时,应提取退休人员指纹,退休人员有义务在社保机构设置的指纹采集地点提供其本人的指纹。 退休人员每年应提供1次指纹,拒不提供的,市社保机构自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拖迟期间停付的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市社保机构应妥善保存退休人员的指纹资料,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八条每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每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根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根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在根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
12、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便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员工因失业等原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个人账户予以保存,积累额不间断计息。 第二十条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之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市户籍员工从中央驻深原行业统筹单位(以下简称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流动时
13、不再为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补交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后,其在驻深行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1996年7月1日后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驻深行业单位、且调入时超过市政府规定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员工,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时应由流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本市户籍员工从驻深行业单位流动到条例适用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其流动前的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流动前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二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的,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成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与员工因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一)因是否参加养老保险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而发生的争议; (三)因迟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 (四)其他因执行条例和本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流动指员工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本市内机关事业单位、驻深行业单位之间的工作变动。 第二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