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学教职员工公伤假处理原那么 一,公伤认定原那么: 因奉派执行职务【需有书面请假纪录(含公假,出差,公出)】)或上,下班途中以致受伤(上班途中之,下认定标准,指意外危险之发生,系同仁於合理时间内,由日常居住处所以适当交通方法,直接前往办公场(处)所之上班必经路线,且其伤病与所生之意外危险,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上开日常往返办公场(处)所必经路线,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如道路施工改道,接送家人上下班(学)等绕道行驶,途中发生意外,经效劳机关就其起点,经过路线,交通方法,行驶时间及绕道原因等各因素详细查证后,认属客观合理者,视为必经路线,且其伤病与所生之意外危险,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可依规定核给公假惟仍
2、需核实认定办理),依规定本权责酌情核给公伤假. 如系私自驾车违反交通规那么而致受伤者,不予核给公伤假(如系自行驾车发生车祸受伤者,应请警察机关处理,防止移动现场无法鉴定责任归属,影响当事人权益,并应加附警察机关之车祸鉴定证明或足资证明之文件,如经效劳机关确实查证确非当事人主要肇事责任时(无过失主义等条件,应附肇事纪录,健保特约医院就医证明,对方抱歉书等为佐证资料),得由机关首长酌给公伤假. 二,公伤假条件:受伤导致必须住院或行动不便,需请假疗伤休养或治疗. 三,公伤假期限: 每次申请期限:每次最长宜以3个月为限(以医院所开立期限为核给依据),其期限在2年以内(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予留职停薪或依法
3、办理退休或资遣). 四,公伤假检附资料如下: (一)公伤假报告书(如附件)正本.(详实叙明事实发生时间,地点及经过情形,在办公处所发生者(应请在场者见证)或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详述日常居住处所以适当交通方法,直接前往办公场(处)所之上班必经路线),拟申请公伤假之起迄时间,人事单位及机关首长应确实负责查证.) (二)发生交通事故除检附行照,驾照(非驾驶者免付)外,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者,须申请人非主要肇事责任者,宜请警察机关开立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等(车祸事故时检附);假设非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系在办公场所猝发疾病,系以其猝发疾病与执行职务有因果关系者为限,且自办公场
4、所直接送医住院治疗者,并附上开诊断证明书及效劳机关学校内相关见证人员证明文件等,签请校长依规定本权责酌情核给公伤假. (三)诊断证明书:如其任职机关或居住所所在地之乡镇设有公立医院,全民健保特约医院及中央健康保险局联合门诊中心,仍须检具上关医疗机构之证明;如其任职机关及居住所所在地之乡镇未设有上开医疗机构,那么当地卫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约诊所出具之证明仍可采据;假设其任职机关及居住所所在地之乡镇未设有上列任一医疗机构,得以合格医师开立之诊断证明书作为证明.(必须注明造成行动不便病因且宜休养期间)正本. 五,公伤假设发现请假人员有虚伪情事,应依规定以旷职论处 六,如申请人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后,会签相关
5、处室,签请校长依规定本权责酌情核给公伤假之天数. (附件)台北县莺歌镇中湖国民小学公伤假报告书 申请人 单位 (处室) 姓名 (请签章) 年月日 职称 伤病名称 (请检附公立医院,全民健保特约地区等级以上医院或健保局联合门诊中心之诊断证明书) 拟申请公伤假 起迄期间 自年月日时分起 共月日 至年月日时分止 发生原因 (请叙明经过) 时间:年月日时分 地点: 佐证人员:无佐证人员;有,职称:姓名:(签章) 发生经过:(请简要叙明) 表达日常往返办公场(处)所必经路线 (可自行另附简图) 证明文件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 ,其他(例如救护车出勤记录表等)
6、: 处(室)单位主管 人事室签注意见 校长批示 ,已检齐文件证明且符合公伤假相关规定,拟请钧长核给申请人拟请公伤假之天数或由钧长另核公伤假天数,请裁示 ,不符合公伤假相关规定.原因如下: 教务处 注: 一,申请公伤假必须检具公立医院出具之证明书,或全民健保特约地区等级以上医院(不含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及健保局联合门诊中心之诊断证明书. 二,公伤假核给期间,每次最长以三个月为限(但仍应以诊断证明书所载为凭,且例假日不扣除),期限最长二年.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予留职停薪或依法办理退休或资遣.自留职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愈,应办理退休或资遣.但留职停薪系因执行职务且情况特殊者,得审酌延长之,其延长以一
7、年为限. 三,经核准公伤假期满后,拟以同一事故之病因继续申请公伤假时,应另检附诊断证明或就医证明. 四,有关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之发给,应依公务人员因公伤残死亡慰问金发给方法之规定办理,请申请人自行上网下载参阅. 公伤假之根本要件 公伤假之法源 公务人员请假规那么第4条第1项第5款,教师请假规那么第4条第1项第6款规定,有以下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必须休养或疗治,其期间在二年以内者. 公伤假之根本要件 一,须因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 二,须因而导致意外受伤或猝发疾病.(有因果关系) 三,须自办公场所(或发生意外处所)直接送医. 四,须有医嘱必须
8、休养或疗治,而无法出勤上班. 在办公场所猝发疾病或意外之公伤假认定 一,依铨叙部88年8月18日88台法二字第1796179号函释,公务人员在办公场所猝发疾病(意外),系以其猝发疾病(意外)与执行职务有因果关系者为限,且自办公场所直接送医住院治疗者,准酌给公假. 二,参加国家考试(或担任监考人员),公假进修,员工 三,教师常见之声带疾病及公务员因经常性打字所衍生之腕隧道症候群,系属职业性伤害,目前尚无法核给公伤假. 四,发生事故后未直接送医,而返家休息或於事故发生后一段时间,始赴医院疗养,因在因果关系上难以认定,一般均无法核准公伤假.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之公伤假认定 一,发生地点必须属於合理各
9、观之上下班必经路线: 依铨叙部88年6月23日88台法二字第175320237号函释,上班途中之认定标准,指意外危险之发生,系於合理时间内,由日常居住处所以适当交通方法,直接前往办公场(处)所之上班必经路线,且其伤病与所生之意外危险,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上开日常往返办公场(处)所必经路线,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如道路施工改道,接送家人上下班(学)等绕道行驶,途中发生意外,经效劳机关就其起点,经过路线,交通方法,行驶时间及绕道原因等各因素详细查证后,认属客观合理者,视为必经路线.又於国定假日,例假日或轮休日,在合理时间内自办公场(处)所直接返乡,或返乡后直接返回办公场(处)所必经路线,遇意外危险,
10、亦依上开规定核给公假. 二,须主要肇事责任非可归责於公务人员本人 依铨叙部92年4月9日部法二字第202322232687号函释,公务人员因上班途中发生车祸核给公假,仍须以该车祸之发生不可归责於该公务人员为要件(目在课以公务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平安规那么之责任,以期减少车祸事件之发生).惟以台湾地区道路交通车多拥挤之现况,如该车祸经法院判决确定主要肇事责任非属公务人员本人,纵有局部肇事责任,机关长官亦得酌情核给公假.又如该车祸事件未进入诉讼程序(自行和解),而无法院判决书作为认定是否给假之依据时,亦可参酌警察机关制作之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或其他足资证明之文件资料,依据上开原那么,由机关长官依权责就个案
11、予以核实认定. 公伤假申请期限 一,每次最长以三个月为限. 二,因同一事故请公伤假逾二年仍不能销假者,应留职停薪;留职停薪一年仍未痊愈者,应依法规办理退休,退职或资遣.但该公伤如系因执行职务所致或情况特殊者,得由首长审酌再延长一年留职停薪. 公伤假申请手续 一,填具公伤假报告书(由本校人事室网页下载). 二,公立医院,全民健保特约医院(不含诊所)或中央健康保险局联合门诊中心出具之诊断证明书. 三,如系发生交通事故者,应检附警察机关开立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登记联单或道路交通事故鉴定笔录等文件(须有肇事责任归属之注记). 四,其他足资佐证公伤事实之相关文件. 其他事项 一,实务作业上,因果关系认定乃
12、得否核给公伤假之重要关键,亦常衍生当事人不服之争议.爰强烈提醒同仁,於上班时间内发生公伤假之事实时,务必立即通知学校处室主管,健康中心或人事室,俾未来在因果关系上之认定上,有所依凭. 二,如发现有虚伪情事者,原核给之公伤假应改依规定以旷职论处,并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建议处理方式: 一,公假疗伤执行职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 二,公假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者为限. 一执行职务执行职务发生意外,公差遇险,在办公场 所发生意外. 1,执行职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送医检附签呈或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公出或公假单等. 2,公差遇险,指公务人员经机关学校指派执行一定之任务而遭遇危险,其时程之计算系自出发以迄完成指派任务返回办公场所或住(居)所止检附签呈或报告书,诊断证明书,公差单,报案证明等. 3,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指在处理公务之场所,於办公时间内或指定之工作时间内,因处理公务而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送医检附签呈或报告书,诊断证明书等. 二上下班途中发生危险以致伤病直接送医检附签呈或报告书,诊断证明书,报案证明或证明人之证明书,路线图,局部肇事责任等.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