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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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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被谈话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最终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阻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法规条例的规定,被谈话人享有五项权利,履行三项义务。 享有的权利: 一、身份知悉权。被审查人或相关证人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证件。 二、请示回避权。调查人员、记录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谈话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

2、、辩白陈述权。被审查人对了解调查的问题有充分陈述说明或申辩的权利。 四、核对笔录权。被谈话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过失,被谈话人有权提出补充或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被谈话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五、侵权控告权。对于调查人员违反规定侵犯被调查的 1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各项合法权利时,被审查人有权提出控告。 应履行的义务: 一、如实答复以下问题的义务。被审查人应自觉接受组织检查,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隐瞒事实、编造虚假情节的,应承担加重处分的责任。 二、如实提供证据的

3、义务。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检查问题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财务凭证;出具伪证或者转移、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三、遵守有关规定的义务。不得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进行威胁、诬蔑、陷害或其他打击报复,违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第二篇: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1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调查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你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 一、权利 (一)接受纪检监察人员调查时,有要求其出示工作证件的权利; (二)有申请调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核对

4、笔录、违纪事实材料的权利,对记载有遗漏或过失的,可提出补充或纠正; (四)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疑问的,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五)有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提出实事求是的情况说明和申辩的权利; (六)对办案人员违反办案纪律,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七)对给予本人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申诉的权利。 二、义务 (一)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二)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三)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

5、击报复 (四)服从和执行组织的调查措施和决定; (五)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出境、出国、出差。 被调查人: 年月日(此处时间应与立案谈话时间一致) 第三篇: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112023县区拘留所被拘留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为标准拘留所的执法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拘留所监管秩序和平安,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方法之规定,拘留所应当在收拘被拘留人时告知其在拘留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入所时应当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患病时及时获得治疗。 2.合法财物不受侵犯,非生活必须品由拘留所代为保管,出所时返还。 3.吃足规定的伙食标准

6、,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民族饮食习惯应当得到尊重。 4.每日拘室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保证必要的睡眠时间。 5.人身权益受到保护,不受侮辱、体罚、虐待、殴打。 6.按照规定进行会见、通信,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7.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依法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8.享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9.不被强迫从事生产劳动。 2023.享有法律赋予的、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其他合法权利。

7、二、被拘留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拘留所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和生活秩序,不得从事危害拘留所秩序和平安的一切活动。 2.服从拘留所民警的管理,遵守被拘留人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自觉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拘留所组织的学习和文体活动,不得对抗管教。 3.认真反省自己的违法行为,知错、认错、改错,吸取教训,改正自新,积极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被拘留人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以及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和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举止文明,礼貌用语,互助友爱,相互尊重,相互监督,严禁打架斗殴、欺辱他人。 5.遵守拘留所的会见和通

8、信管理规定。 6.保持个人卫生和拘室环境整洁,自觉整理拘室内务,不随地吐痰、不乱刻乱画。 7.不得损坏拘留所设施、装备和物品;不占用他人财物,不抢吃多占;严禁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8.入所时应当主动告知自身健康状况,生病及时报告,如实陈述病情,积极配合医生治疗。 9.严禁相互交流和传授违法犯罪手段。 20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被拘留人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投诉途径 1.直接或者通过拘室内报警装置向拘留所民警报告。 2.约见拘留所领导。 3.通过律师、家属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4.向拘留所特邀监督员反映。 5.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渠道投

9、诉。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阅知 被拘留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第四篇: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你有以下可以行使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你可以行使的合法权利: 一、你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如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你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供翻译帮助。 二、如果你是聋、哑人,可以请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讯问。 三、你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自己或由亲属代为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 四、你可以拒绝答复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五、在核对讯问笔录时,你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可以请求办案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过失

10、,你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六、你有权知道检察机关收集的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七、你有权自己行使辩护权,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随时委托以下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你的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你单位推荐的人; 3、你的监护人、亲友。 八、你如果被羁押,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九、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可以会见你的律师。 十、对你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十一、当你发现办案人员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当你得知

11、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你的公民诉讼权和人身权受法律保护,如受侵犯,你有权提出控告。你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就你涉嫌犯罪的情况,如实答复办案人员的讯问。 二、就你知道的案件情况,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 三、经你核对无误的讯问笔录、自行书写的供述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四、你如果被羁押,要严格遵守看守所规定,服从公安干警管理。 五、你如果被取保候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

12、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你将被没收保证金,并视情节责令你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六、你如果被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你将被逮捕。 第五篇: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

13、,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30、31

14、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过失,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23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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