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完善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效劳理念和执法水平。但由于警务督察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封闭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执法不标准、不严格的现象在民警队伍中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督察工作形象。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开展出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标准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对推动我局公安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现就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强化领导管理,树立督察理念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2、,虽令不从。警务督察人员既是警务督察的承载者也是推动者。有人说警务督察是“警察中的警察,其实并不为过。但有的单位在兼职督察员的选择上普遍具有盲目性,认为反正是虚职,谁兼还不都一样。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提升监督工作有效机制,首先在领导层面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实践证明,但凡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地方,警务督察机构建设得就快,各项警务工作开展得力,反之那么机构迟迟未健全,工作也难以翻开局面。重视警务督察,用好警务督察,做督务督察的坚强后盾,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使之大胆开展工作,敢于碰硬,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发挥得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安各项工作效劳于维护稳定的
3、大局。 二、创新督察方式,健全督察体制 不断完善警务督察,是推进公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开展的重要手段。要真正使督察工作成为推开工作的一把利器,需要进一步改革督察体制,创新督察方式。公安警察队伍现有的督察方式主要是上级督察,但单一的督察方式无法有效涵盖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仅依靠上级督察存在时间、人员等局限性。上级督察部门一般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进行督察。对大量基层单位开展督察时,由于上级警队自身存在工作任务相对繁重,人员捉襟见肘等问题,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所以,可以借鉴其它单位的作法,尝试把相互督察等方式引入现有督察机制,以上级督察为主,相互督察等方式为辅的督察机制能够在符合现阶段法警队伍
4、的实际工作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的督察体系。同时,建立督察绩效考核制度,对督察人员的督察次数、督察成效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指标,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提高督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为督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督察合力 警务督察工作最根本的职责就是要及时发现、处理、解决法警队伍中存在的不合理甚至是违规违纪的现象。既然是本级警队检查催促各警务部门工作,纠正警务人员执法不文明、违规违纪现象,难免引起被督察单位和个人的反感,产生不理解、不配合等抵触情绪,以致督察工作难以顺利开展或收效甚微。要解决这种工作中的不和谐,建立起部门间的良好的工作关系是关键。一是要与领导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即
5、督察首长负责制,警务督察很多时候都是代表本级的督察首长开展一线的监督工作,因此要做到及早请示、及时汇报;二是要与被督察单位和个人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关系,及时沟通,取得被督察部门的支持和信任将形成督察的合力,提高成效。在工作中注意自己的方式方法,注意自己的言行、态度,就不难做到与被督察单位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更有利于在发现问题后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与不同的督察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平时工作中,注意和上级督察部门以及基层纪检部门保持良好的协调沟通,积极主动的加强联系,在交流合作中,取长补短,在工作中互相补位,团结协作,互通有无,紧密配合,及时把握和了解督察工作的最新动向,在未来工作中赢得
6、主动权。 四、及早监督防患,提升督察成效 众所周知,“治的本钱远大于“防。对于公安工作、民警队伍管理中易发、多发问题的环节,警务督察部门要增强前瞻性、超前思维、提前介入,从小事抓起、从苗头抓起、从防范抓起。一是建立重大警务活动预案制度,开展重大警务活动,全方位督察;二是建立预防性督察制度。定期对公安队伍建设中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进行研判,建立相应的预警性督察制度;三是建立现场督察制度。现场督察能够直接而有效地制止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问题也能得到及时制止,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这就使许多问题在萌芽初始状态或是在源头上得到了有效解决,真正到达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对少数警员存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要当场纠正、促其认识错误、帮助整改提高,对现场督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问题原因要找准、整改措施要定实,并通过上网通报等形式对全体民警进行提醒,对发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拿出解决对策,提高督察工作实效。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