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流动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要求 县县卫生监督所按照县县关于进一步明确局部领域食品平安监管职责的意见要求,落实我所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特制定出针对流动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用以标准路边流动食品摊贩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平安。 流动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盛放食品的工具、容器应当清洁卫生; (二)食品摊位应配有防尘、防蝇等设施; (三)购置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四)用于包装食品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票据30天以上; (五)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 (六)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加工食品用的工具应应专用容器存放,必须工具售货; (八)加工食品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县卫生监督所2023年9月2023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