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长(总经理)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第一条、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二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三条、组织制定并催促本单位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的落实;第四条、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第五条、依法设置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平安职能并配备平安技术人员;第六条、定期研究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接
2、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第七条、保证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第八条、组织建立平安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管控机制,催促、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第九条、组织开展平安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第十条、依法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平安文化建设和班组平安建设工作;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第十二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平安、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组织事故抢救;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