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 第一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1.简述行政处分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有法定依据;3)违法事实确凿;4)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分; 2)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2300元以下的罚款; 2.简述行政征收的作用。 1)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 2)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开展的功能; 3)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异,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 3.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2)行政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4)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那么,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4.简述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实行领导附属制; 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5.简述我国关于公
3、务员辞退的法定情形。 1)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2)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3)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 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屡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注意。公务员被辞退,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6.简述行政诉讼起诉被受理的条件。 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4、)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要求,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体清楚地向法院说明控告谁,即被诉行为是由哪个行政主体作出的。 7.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 1)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2)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根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3)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简述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开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2)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平安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3)保护广阔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
5、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4)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5)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防止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9.简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 1)促进行政民主;5)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的效率取决于行政方式的适中选择、环节的合理安排、过程的科学组合,以保证行政机关活动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3)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大都与制度不完备、程序不健全有关;健全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不给失职与滥用职权留有余地,从而起到确保行政权在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的作用。 4)监督与控制行政权;主要表现在两
6、个方面: a: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为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b:行政程序法是杜绝失职和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2023.简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管理的对象; 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11.简述代执行和执行罚的特点。 (一)代执行的特点: 1)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撤除、代出义务工等。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
7、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执行罚的特点: 1)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3)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 12.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 1)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3)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5)依申请的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3.简述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的条件。 1)赔偿是法律规定的;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2)损
8、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3)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 14.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根据行政诉讼法,可诉性行政行为: 1)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2)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际影响的行为; 4)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 5)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15.简述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的特点。 1)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3)行政诉讼法
9、律适用的根底是对行政决定法律适用的审查; 16.简述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的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条件;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根本设备和条件; 4)相应行政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支持的工作人员; 17.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1)特征: a:效劳性;b:裁量权;c:单方性;d:强制性;e:附属法律性; (2)涵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2)
10、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对行政相对人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 18.简述管辖权移转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2)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 3)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
11、管辖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9.简述行政处分的特征。(表达了强烈的制裁性和惩戒性) 1)行政处分的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标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分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分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3)行政处分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分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标准行为(违反
12、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者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 20.简述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4)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5)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对行政裁决不服,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21.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
13、)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2.简述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1)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必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3)必须事实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3.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政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的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
14、是收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24.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1)被告必须是经原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如果没有被诉那么不成为被告; 2)被告与原告处于对抗地位;一方面,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但同时,被告与原告又因相互抗辩、对立面存在; 3)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