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的法律措施 浅谈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的法律措施 【】通过对目前一些欠费现象的思考,提出对不同的欠费用电客户,可以使用的十种法律权利,可以解决欠费问题。同时我认为在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供电企业的合法利益外,还可以利用非法律手段借助社会力量化解和躲避不必要的风险,同时有必要建立用电客户诚信体系,以及将交纳电费状况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 【关键字】欠费债权权利诚信 一、前言 电费是电力企业生存和开展的根本,是电力企业开展的必要要件,做好电费收缴工作也是电力企业的重头工作之一。“先用电,后缴费是我国电力商品交易中长期沿袭的一项约定俗成的规那么,正是这项不尽完全合理的惯例使供电企业可能承担
2、客户用电后不按期按约缴费、拒绝逃避缴费或丧失偿债能力等经营风险。造成的欠电费问题一直困扰着供电企业的健康开展,如何确保电费的回收是供电营销人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当前电费回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1、用户交费积极性不高。农电体制改革后,县供电企业实行直抄到户,许多农户便认为,以前欠电费是欠村电工的“私钱,现在欠的是公家的钱,反正也不是我一家,用不着慌。另外,农电体制改革还触动了局部村干部及关系户的利益,致使原来一些“人情电、“权力电用户心有不甘,阻碍电费回收工作。 2、局部辖区地形复杂,农电工编制有限,电费回收工作力不从心。此外,农电工还必须承担与之相关的台区线路巡视、设备维护和事故抢修工作,可谓力
3、不从心。 3、一些濒临破产的乡镇企业积压电费甚至恶意拖欠电费,形成死账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县级供电企业为了不让拖欠电费成为死账,只得“开闸放水。然而其结果常常是让拖欠电费成为一个越滚越大的雪球。 4、政府机关、公、检、法等执法部门对电费回收工作干预较多,甚至其本身亦成为欠费大户。县级供电企业为了融洽关系,顾全大局,常常只得曲己求全,从而造成旧账未结,新账又增的被动局面。 三、分析电费回收难的原因 1、用户对“电是商品的意识不浓。电力作为一种产、供、销同时完成的特殊商品,日前仍沿行着先用电,后交钱这一交易规那么,从而导致许多用户仍没有正视电能就是商品这一法那么。特别受体改前“人情电、“权力电的影
4、响,一些用户在用电交费时思想上仍存在着极不情愿的心理和抱有观望、侥幸的心态。 2、收费方式单一,用户居住分散,造成电费回收困难。且由于农民经商和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而导致区域内人口流动性不断增大,也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许多农电工经常报怨:总是找不到用户的影子。 3、对一些乡镇企业而言,供电企业内部在受理其业扩报装业务前期没有充分预见其风险性;同时,在用户用电过程中也没有采取过硬措施躲避风险。时常是营抄人员发现用户拖欠电费后才开始关注该用电企业经营状况。于是,出现企业亏损或产品滞销,导致电费形成呆死帐也就缺乏为奇。 4、供电企业同政府部门沟通,联络不够,主动性不够高。局部农电工在同政府
5、部门打交道时存有畏难情绪,害怕因得罪人而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 四、解决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措施和解决措施 xx年xx电力公司为了率先实现电费回收“双结零,让电费陈欠成为“过去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立了公司领导与基层单位电费回收的对口联系制度,电力公司负责人率队与欠费大户磋商清欠,保证了清欠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了电费回收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兑现奖惩,并对欠费企业逐户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制定了清欠措施;与此同时,还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支持,通过债权债务重组,有效降低了欠费金额,在xx年底完成了“双结零工作。通过我公司的回收工作来看,陈欠电费回收和当期电费回收的重点是不同的,陈欠电费回收
6、工作重点在收上,想尽一切方法让资金回笼,当期电费回收工作的重点在防范上,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预防主要有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依法催收三局部。 五、陈欠电费回收法律措施 长期以来,由于多种原因,陈欠电费长时间得不到回收,不仅严重制约了电力企业的开展,干扰了电力法的贯彻落实,而且在群众中也造成了不良影响。那么如何采取法律措施确保陈欠电费的“颗粒归仓呢。 以我公司为例,在xx年就对陈欠电费进行逐户清理,可以先从用户档案或用户注册的工商部门中查清欠费用户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欠费用户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欠费金额(包括电费本金和违约金)、欠费期限、欠费用户签字的催费通知书、电费结算单;欠费用户的生产
7、、经营状况;欠费用户的债权债务关系状况、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涉及重大诉讼等法律纠纷等情况。依据欠费用户生产、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两方面,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1)对经营状况较好,并有偿债能力的欠费用户,依据合同浅谈做好电费回收工作的法律措施第2页 法第182条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的规定,中止履行供用电合同,停电催收电费和违约金。在适用上述法律条文具体执行停电催收电费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关于逾期的起算时间,凡订立了供用电合同的,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缴费时间计算,自约定的缴费日期起30日经催告后仍未交纳电费的,便可停止供电;对于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中对缴费时间约定不明的
8、,以公告的缴费时间计算,逾期30日经催告仍未交纳电费的,便可停止供电。第二,欠费依据和停电催费通知须经用户签字盖章,合法有效。如用户拒签,应采取邮政挂号或公证等能取得合法证据的方式送达。第三,停电程序的审批和执行,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尤其是对具有保安要求的重要用户,应采取按序停电方式。第四,对停电催收电费仍不见效的,为防止供电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应通过诉讼途径及时回收陈欠电费,还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用户执行。 (2)对经营状况暂时不好,但有开展前景的欠费用户,除可按规定停电催收电费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与这类用户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双方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9、。第二,要求用户提供所欠电费的抵押、质押等形式的财产担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质押担保手续。在办理上述抵押物登记时,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文件复印件。对于以财产质押的方式作为所欠电费担保的,应当在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移交质押物或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对于以股份、股票出质的,还应当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进行质押的,还应到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出质登记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的出质登记。第三、对没有相应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可要求用户通过资
10、信状况较好的第三人为欠费用户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一旦欠费用户未在分期还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还款,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条例第2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等相关规定,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的付款协议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对于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应当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对于第三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欠费企业对上述措施拒绝接受的,应及时通过诉讼与非诉讼解决,对欠费数额较大并有资产可拍卖或转让清偿的,可按以下第三条破产清偿措施办理。 (3)对经营状况差,且无开展前景,濒临破产的欠费用户,为防止债
11、权进一步恶化,必须采取停电催收措施,并查清尚有资产可拍卖清偿的情况下,经协商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行使电费抵销权;对于欠费户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应当依据破产法第7条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4)对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用户,供用电合同自行终止,必须停止供电(职工生活用电除外),并依据破产法(试行)、民法通那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按时申报债权,并向破产清算组提供相应的债权凭证,积极协助和主动参与清算工作。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应当依据破产法(试行)(第35条)等法律的
12、规定及时向破产清算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下行为无效,并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等情形恶意逃避债务的。假设人民法院无法追回上述财产,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0231条规定,及时向破产清算组提出,由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对已经破产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终结后一年内,破产企业假设有上述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回财产,重
13、新进行破产分配。假设没有破产法(试行)第35条规定的情形,应及时按财务审批程序对无法收回的电费坏帐予以核销。 在陈欠电费回收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诉讼时效的问题。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通那么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的保护期限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在两年的期限内债仅人不主张债权,该债权将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民法修改后按新民法的规定执行)。基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陈欠电费回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久拖不决,必须定期催收并保存好催收依据,以防止诉讼时效届满,陈欠电费回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正确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法律赋予的保护已到期债权的权利
14、,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使电费回收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代位权行使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主债权和次债权均已到期;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的权利;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通过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欠费户)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给债权人(供电企业)造成了损害的,供电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撤销事由之
15、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其费用由债务人(欠费户)承担。依据合同法第99条和第20230条的规定,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伤,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除外),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如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抵销。在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需要同时与欠费用户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和债务抵销协议,办理相关产权转让手续;第二、采用电费债权转为股权的抵销方式时,应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并办理股权转让和电费抵销协议;第三,对上述合同、协议的条款必须严格审查把关。 总之,电费回收工作是供电企业所有营销工作的最终表达,是供电企业经营效益的直接反映。作为供电企业营销效劳人员,我们必须不断强化自身法制意识,采取有效法律手段,依法保证电费回收结零。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