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的排查、巡查工作,对已排查、巡查到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及时报告县有关职能部门,县有关部门依法定的职责组织开展查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日常巡查、举报、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 煤矿的动态巡查和取缔关闭工作按已经建立起来的动态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行,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煤炭执法领导小组的职能分工负责。 2.建立举报有奖制度 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失
2、察或在巡查中敷衍了事,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及时报告县有关部门查处,或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对煤炭无证非法采矿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二)建立无证非法采矿档案 1、历年来经治理整顿后已取缔关闭的矿井(点); 2、经取缔关闭后又重新开采的矿(井)点; 3、新开或以往漏关的矿井(点); (三)纳入年度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四)提高认识,强化宣传 (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 无证非法采矿,涉及经贸(安监、煤行办)、公安、电力等有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职
3、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有效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 四、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组织对屡禁不止、热点、难点XX县区非法采矿排查工作。 2.制定非煤矿山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工作以乡(镇)政府为主,负责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建立巡查档案,每周巡查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对所开展的巡查工作要作好检查记录。要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 1.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2.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的督查。 3.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的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 (3)对相对人不履行行政
4、处分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的要求,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需要关闭矿井的,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关闭。 (三)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 3.依法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无证矿山,以及过期作废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供应。 4.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 (四)经贸部
5、门职责 1.查处非法供电问题 2.查处煤炭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问题。 (五)电力供应单位职责 1.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 2.对无证非法采矿矿山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不予提供电力。 3.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和转供电行为。 (六)行政监察机关职责 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容总结(1)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目标任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的排查、巡查工作,对已排查、巡查到的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及时报告县有关职能部门,县有关部门依法定的职责组织开展查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2)2.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矿山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3)4.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