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公司平安开展、科学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的平安生产工作,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公司各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单位负责、职工参与和部门监管的平安生产工作机制。 第四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部室必须遵守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
2、、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 第五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管理班子其他成员按 -12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应当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开展方案和生产经营方案,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体系,消除、减少从业人员的平安、职业卫生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平安与健
3、康。 (二)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建立平安生产责任制检查评价体系,加强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行全员平安生产目标责任承包制度,逐级分解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状。 (三)加大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平安资格制度。依法开展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和取复证工作,落实先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加强建设工程平安、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平安、职业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4、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的平安职业卫生设施投资和施工平安措施费用必须纳入工程工程概算。依法组织平安、职业卫生预评价、设施设计审查,否那么不得开工建设。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建立并落实各种机械、电气设备设施、平安防护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及建(构)筑物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落实国家和行业规程、标准标准规定需要检验的特种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加强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管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作业区)必须对本单位危险源定期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危险源必须按规定登记建档,
5、开展定期检测、评估、监控,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其处于受控状态。建立并落实各类危险作业平安保障制度。 (七)依法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的排查、建档、整改、销号制度;对重复出现的隐患,应改进工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按“五落实原那么(即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组织整改,跟踪督办。 (八)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昆钢控股公司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平安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应当根据单位生产实际,落实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 (九)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落实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56成立平安生产委员会,作为公司平安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平安环保部。 第十七条公司平安环保部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标准要求,适时制定和发布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本方法的职责,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章和标准标准要求,负责制定并发布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平安环保部定期对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指导改进意见,责令其限期
7、整改。 第四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每年与所属各子公司(作业区)、部室签订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实施平安管理承包责任制。年末对责任状目标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作业区)未按时上报公司有关平安管理工作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子公司(作业区)给予202300元/次的考核,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各给予500元/次的考核。逾期未改正的,加倍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在平安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由公司平安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9- 第二篇: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监
8、督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1号 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平安生产监管职责,催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平安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
9、国办发2022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区、市)、市(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中央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催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催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10、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平安生产检查、督查,催促企业落实各项平安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催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平安生产纳入中长期开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平安,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平安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平安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交通运输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 一、二类
11、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章平安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中央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平安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那么,逐级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平安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平安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平安生产责任
12、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催促、检查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二)中央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平安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平安生产条件,对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中央企业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对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中央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
13、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平安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平安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二类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平安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三类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14、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平安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中央企业专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监督
15、管理人员。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平安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资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到达以注册平安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中央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平安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平安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平安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