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程后评价是根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局部。为标准公路工程后评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后评价工作的重点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工程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路建设工程: 1.40公里以上的国道主干线工程或20230公里以上的国道及省道高等级公路工程; 2.利用外资的公路工程; 3.特大型独立公路桥隧工程;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 第三条进行工程后评价的必备条件为: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2.至少经过23年的通车运营实践。 第四条后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行后评价的工程分为地方、部、国家三个管理层次。地方管理的后评价工程,由各省、自
2、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按年度下达方案。编制后评价报告以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承担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开展工作。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工程后评价报告编制方法编制。交通部根据本方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一般选择四分之一的后评价工程进行部管理,按年度下达方案。国家管理的后评价工程由国家计委确定。 第五条地方管理的工程,其后评价报告由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将修改后
3、的报告连同审查意见报交通部综合方案司备案。部管理的工程,其后评价报告一般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部,由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正式审查,并写出建设工程后评价审查报告,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计委确定的后评价工程,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第六条工程后评价审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那么。 第七条凡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工程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工程立项(即工程建议书批准)开始即填写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工程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工程,改进在建工程,指导待建工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工程法人或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可列入工程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本方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那么,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