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根本思路 (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根底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行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三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要求和符合国情省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全省粮食平安。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根本思路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
2、,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 (四)从20x年起,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粮食收购市场,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开展和标准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取消粮食定购(含农业税征粮)任务,任何部门和经营单位不得干预或变相限制农民选择多渠道自主售粮。企业按随行就市的原那么自主定价向农民收购粮食。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多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标准有序、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 (五)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点多、仓容大、信
3、誉好等优势,转换机制,搞好效劳。继续发挥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努力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搞好市场供应,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 (六)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根底上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对短
4、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 三、建立直补机制,保护粮农利益 (七)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直接补贴的标准,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本钱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原那么确定。直接补贴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的种粮农民(包括农场的粮食生产者)。直接补贴方法按粮食种植面积或与种粮农民出售商品粮数量挂钩进行补贴。直接补贴资金要真正补到种粮农户,确实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具体方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开展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省农业厅根据国家的指导性意见制定。 (八)从20x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当年暂按对种植小麦
5、的农民每亩补贴2023元,对种植玉米的农民每亩补贴5元。为了鼓励农民种植优质粮食,省人民政府对优质专用小麦每亩再补贴2023元,对优质玉米每亩再补贴5元。 (九)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x年,我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按32%的比例对种粮农民补贴,以后年度对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 (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上,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当年的直接补贴资金,要在春播前兑付一局部,上半年全部兑现到农户。补贴款的兑付可以采取农业税征收和对农民直接发放“征补两条线,可以直
6、接抵扣农业税,也可以直接补贴给农民。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市、县要对直接补贴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加强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平安 (十一)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把保护耕地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根本农田保护条例,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耕地,加大根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各地要划定保护的根本农田,并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7、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一定要严肃处理。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改善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扩大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创造条件。 (十二)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已撤并粮食行政管理机构的市县要尽快予以恢复,或明确行使粮食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十三)完善地方储藏粮的平安保障制度。为确保粮食平安,增强
8、政府调控能力,我省省、市两级储藏粮规模不得低于30亿斤,其中省、市各15亿斤。根据我省小麦短缺的实际情况,储藏粮中小麦的储藏量要到达80%以上。要进一步完善省、市级储藏粮管理体系,加强储藏粮管理,提高调控效率。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得进、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粮食事权的划分,在局部地区出现粮食供应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市级储藏粮等方式进行调节;当较大范围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或农民“卖粮难时,通过销售或收购省级储藏粮等方式进行调控;必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储藏粮。 (十四)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那么,对我省短缺的
9、重要粮食品种,必要时通过进口或采取集中采购等方式解决。 (十五)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预警机制。分级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建立科学、准确、有效的粮食供求平衡和市场预警机制。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粮食平安工作领导组,健全粮食应急保障机制。每个县(市、区)要确定12个应急加工企业和12个应急供应网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对全社会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
10、验检测,保证产品的质量平安。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十六)继续实行省对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包干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市应配套的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市按照省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省规定用途之外的其它开支。 五、转换经营机制,加快企业改革 (十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储藏粮库,下同)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充裕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十八)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
11、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本着管住一块、放开一块、统分结合、有序搞活、便于调控的原那么,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省、市、县(市、区)保存局部国有骨干粮库(站)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省、市储藏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和政策性收购、销售任务。其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要充分利用和整合企业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运输设施等资源,开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粮食产业化经营,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全省逐步形成假设干个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购销、加工、储运一体化
12、的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十九)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那么,建立以岗位为根底,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奉献相联系的鼓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改革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方法,根据业绩考核和奉献确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妥善安置企业充
13、裕人员。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正常经营量实行定岗定员制度,充裕人员在20x、2023两年内分流完毕。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充裕人员。 (二十一)对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优先用于充实省、市两级储藏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在此同时,抓住当前粮食市场较好的契机,积极组织销售,对通过努力,年内仍未销售的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需的保管费用。
14、对确实不能顺价销售的高价位粮食,通过省级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形成的价差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 对现有的陈化粮食,按国家批准的方案由省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方法解决。 (二十二)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帐,过渡期再延长5年(20x年至202223年),5年内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利息,中央负担一半,另一半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省负担的利息由省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从1998年6月1日到20x年6月30日新发生的
15、亏损,由省人民政府在年底前组织清理、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那么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帐。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归还。对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的历史财务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六、改革资金供应方法,完善信贷管理措施 (二十三)农业开展银行要保证各级粮食储藏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省级和市级储藏粮油所需资金,要按方案保证供应。对各级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开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开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四)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七、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流通秩序 (二十五)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