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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今的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docx

上传人:la****1 文档编号:1996954 上传时间:2023-04-24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7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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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今年的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一、人大监督的作用与意义 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新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

2、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 -1制定和实施,有效地标准了人大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人大作为“全权机关职权的虚化,夯实了维护法治、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制度根底。然而,从总体上来看,当前我国各级人大监督职能仍需强化,人大监督表现出抽象性监

3、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一般性监督多,跟踪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前事中监督少等特点。监督工作仍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其监督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究其原因,我认为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备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宪法监督是法治国家的法制保障。我国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对于宪法监督应该既包括特定机关对国家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也应该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遵守宪法的具体活动的监督。但是,“实践中我国宪法监督主体所进行的宪法监督,无论是事前的,还是事后的,至多只是就法律法规是否与其上位标准相抵触

4、的问题进行审查,这种只停留在抽象监督范围的宪法监督距完善的宪法监督距离甚远。 (二)人大常委会运行监督机制弱化 我国宪政体制下,人大的监督职能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来履行。监督法的出台标准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制度的法制化,根本明确了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但是人大常委会自身运行的监督机制弱化是不可逃避的问题。主要 -3行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常常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因而监督权成了我国政治体制中的薄弱环节。 我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体制惯性,在国家权力运行实践中,党委往往直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务,甚至包括重大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党委的某些重大决定有时不经过人大依照法律程序讨论和决定,就

5、直接交由行政、司法机关去执行,有时党委还与政府共同决定某些事务,对于党委的决定及其由行政、司法机关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人大如何进行监督和纠正还缺少具体制度安排。同时,在人大对某些行政和法律行为监督时,在实践中往往会最终“监督到党委头上,转变成为人大对党的直接监督,而人大又是受党委领导的。因此,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便成了一个影响人大监督职能发挥的政治体制难题。 三、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1.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我国宪法监督机关。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上看是适宜的,但是实践上难以实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务重、没

6、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其人员成分多样、素质层次不一,难以胜任宪法监督对专业化和技术性的要求。 从当前趋势看,可行的做法应当是从建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关着手,使违宪审查专门化和制度化。根据我国的人民代表 -5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还离不开对人大常委会的运行监督机制的加强。 1.人大常委专职化。实现常务委员会委员的专职化,是加强常委会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人大常委的专职化实质上是指在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再在非权力机关的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从事具体工作。目前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程度还不高。推行人大常委专职化,有利于委员地位的中立性,专业化监督职能的发挥。 2.设立

7、人大常委责任制及追究机制。由于人大常委责任制的缺乏,使得局部责任意识不强的委员包括专职委员,履职热情不高,未尽职责,影响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对“一府两院监督弱化。人大常委责任制,是指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履行职务活动的职权与职责的管理制度。它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人大常委所拥有的职权及其行使的具体规定;二是人大常委未履行好职责而应负的具体责任及其追究机制。这将有利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的能动性和积极性。 (三)理顺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对执政党的权力加以制约和监督,以增强全社会对执政党的合法性认同。这种监督和制约得以落实,在根本上有赖于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发 -7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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