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区行政问责章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平安生产行政责任,促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及省平安生产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政文()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行政问责制,是指区政府依据本暂行规定,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不认真履
2、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以致影响平安生产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需要发出预警或提起行政问责,要求就平安生产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平安生产责任的制度。 平安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行政问责工作,依据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平安生产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当,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区安监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具体问责工作由区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实施落实到位。平安生产行政问责小组召开问责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政协、总工会等单位列席,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平安生产行政问责
3、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平安生产行政问责: (一)对区委、区政府平安生产工作重大决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的,平安生产工作没有准时部署和落实的; (二)没有按文件规定设置安监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安监人员的;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或区领导批办件或上级督办的事故隐患,当年度累计两次没有实行措施落实整改并反响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实行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或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没有依法查处的; (五)平安生产事故伤亡人数超出同期区人民政府下达平安生产把握指标的
4、; (六)对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整治的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的; (七)其他认为需要提起平安生产行政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行政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平安生产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平安生产行政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判; (五)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六)效能告诫; (七)建议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被问责人员对处理确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问责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条平安生产行政问责程序: (一)对存在平安生产行政问
5、责情形的对象,由区政府安办会同监察局提出建议后,报区政府行政问责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由区平安生产问责领导小组组织行政问责调查组,开展调查; (三)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形成对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平安生产书面问责报告的内容: (一)被问责人员的根本状况; (二)问责情形发生的缘由和性质; (三)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被问责对象的处理建议; (四)问责情形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书面问责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平安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书面问责报告上签名。 第九条平安生产行政问责的期限 平安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独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区政府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条行政问责的相关状况,纳入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领导力量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行政问责调查组应当独立案之日起30日内提交被调查对象的书面问责报告;区政府在收到书面问责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对其他负有平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