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1、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3、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去除气瓶外表的漆色后重新进行漆色与气瓶标识;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级平安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年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平安技术状况。6、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平安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7、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平安技术标准和检验标准规定的工程进行定期检验,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平安。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平安处理进行确认,到达有关平安要求后,方可检验。8、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修理的气瓶阀门能够平安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平安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9、检验单位有责任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形式进行。禁止将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销售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