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机关干部谈话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市纪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部署,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扬党内民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健全和完善对审计权力的监督约束机制,推动全市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我市审计事业的健康开展,依据XX省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试行)、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试行)和x市审计局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的规定,在全市审计机关建立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 市局处级
2、以上领导干部,各县(市、区)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 三、实施廉政谈话的部门和人员 对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各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分级负责。对市局处级以上干部XX县区(市、区)审计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县(市、区)局股级以上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各县(市、区)局的纪检组、监察室负责。 四、廉政谈话的原那么 (一)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二)进行廉政谈话,实行定期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个别谈话与集中谈话相结
3、合,常规谈话与重点谈话相结合,警示谈话与诫勉谈话相结合的原那么。 五、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谈话主要分为定期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四种类型。 (一)定期廉政谈话 各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每年选择局部单位的领导干部就下面内容进行廉政谈话一次。 1、本年度所管辖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4、遵守审计人员工作纪律和执行x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情况; 5、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 6、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有关情况。 (二)任职廉政谈话 审计机关的纪检监
4、察部门协调人事部门,围绕廉洁从政的根本要求,与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同时提出廉洁从政要求,勉励他们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三)诫勉谈话 审计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经初查属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1、在审计工作中,利用手中权利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 2、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道德品质方面有不
5、良苗头的; 3、在工作和社会交往活动中有不良表现的; 4、群众有反映,立案查处时机尚不成熟,组织认为应该提醒、劝勉或需要由本人说明某方面问题的。 谈话中注意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开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四)警示谈话 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针对有关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1、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审计机关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不力或有抵触表现的; 2、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所应承担责任内容的;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正之风滋长,出现违纪
6、苗头的; 4、随意传播、泄露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民主测评较差票达30%以上的; 6、接到涉及领导干部重大问题信访举报的; 7、其他相关问题。 在警示谈话中,对于一个单位的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根底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六、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那么,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二)廉政谈话要以正面教育为主,对存在的问题要敢于批评,说话内容的针对性要强,实事求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
7、工作帮助谈话对象总结教训,改正错误。 (三)各级纪检组与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要通过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取得共识。 (四)对涉及领导干部比较敏感的问题,要注意保密,重大问题不要随意表态;涉及谈话应注意的原那么问题,必须打招呼提醒。 (五)进行廉政谈话时要做好记录,之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及时向党组报告。 谈话人、记录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任何情况。 (六)谈话对象对廉政谈话要积极予以配合。允许谈话对象就相关问题做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说明。对不予配合或拒绝接受廉政谈话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七)谈话对象要本着“有那么改之,无那么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群众反映。发现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
8、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八)廉政谈话后,谈话对象不接受告戒、劝勉,仍我行我素,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廉政谈话工作,要在各级审计机关党组的领导下进行。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廉政谈话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 (一)各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廉政谈话安排报经党组或党组书记同意,并与人事部门及时沟通情况。 (二)在实施廉政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谈话地点、谈话人等有关情况通知谈话对象,并及时向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支部书记通报。 (三)进行廉政谈话,谈话人须二人以上;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前了解掌握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以增强廉政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每次廉政谈话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谈话内容和本人在谈话中做出说明的问题写出廉政承诺;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五)全年度的廉政谈话工作结束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汇总情况,分别向党组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写出专题报告。 (六)凡一年内被两次以上(含两次)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八、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由x市审计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