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时接待群众来访制度 一、社区党总支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信访事项涉及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抄送上级信访工作部门。 三、本社区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社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五、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扬法制、教育疏导,准时妥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尽力做到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恳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恳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恳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七、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状况简洁的,经上级领导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