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的意见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23110号【发布日期】 2023-11-02【生效日期】 2023-11-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十三五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的意见 司发通202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发202347号、“十三五推进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规划国发20239号和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电视 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现就“十三五时期加强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提出如
2、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民生改善,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开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23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为残疾人事业做更多事情,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依法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是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公共法律效劳职能,与残疾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在促进残疾人
3、小康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效劳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更优惠、更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效劳,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保障残疾人根本民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开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重要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扎实工作,多谋残疾人之利、多解残疾人之忧、多急残疾人之难,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不断增进残疾人福祉,促进残疾人事业取得更快开展。 二、明确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效劳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
4、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残疾人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开展的决策部署,以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需求为导向,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拓展效劳领域,丰富效劳内容,创新效劳方式,提升效劳水平,着力增加残疾人在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方面的公共法律效劳供应。到2023年,公共法律效劳网络体系覆盖所有残疾人,效劳能力显著增强,效劳质量明显提高,使所有残疾人在需要时都能获得普惠、精准、及时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效劳。 二主要任务 1.健全效劳网络。建设公共法律效劳实
5、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公共法律效劳。在健全县、乡公共法律效劳实体平台根底上,根据残疾人法律需求,推进村居公共法律效劳工作站、村居法律参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普法阵地建设,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网络。引导各类公共法律效劳主体向残联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残疾人比拟集中的场所延伸。做好与县级以上残联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的业务衔接,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公共法律效劳。加强“12348公共法律效劳热线平台建设,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为残疾人提供在线咨询解答、法律效劳、纠纷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效劳投诉等效劳。推进公共法律效劳网络平台建设,借
6、助“12348中国法网及移动客户端、“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平台,为残疾人提供融合 、网站、短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效劳。在“12348中国法网主页上集成文字大小控制、页面色彩比照、语音朗读等辅助工具,实现网站无障碍浏览,为残疾人从网上获取方便快捷的公共法律效劳提供保障。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12348中国法网及“12348公共法律效劳热线与残联网络平台和“12385残疾人效劳热线的对接,努力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残疾人获得公共法律效劳的便利性。 2.增加效劳供应。拓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领域,鼓励为残疾人就学、就业、医疗、保险、救助、托养照料、康复、灾害及事故致残鉴定和监护
7、等提供公益法律效劳,促进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残疾人涉法涉诉信访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倡导志愿助残效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认真落实支持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综合创新试点工作政策措施清单,对试点地区在康复辅助器具领域探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调查,为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和提供精准效劳奠定根底。推动将残疾人社保、康复、教育、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及贫困残疾人脱贫等根本民生保障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加强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做好盲、聋、哑及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
8、被告人通知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没有辩护人的残疾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事项,使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认真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加强对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服残助残、残疾预防及康复的意识与能力;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谁效劳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涉及残疾人执法、效劳过程中做到实时普法、精准普法,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9、;开展残疾人学法用法专项行动,提高残疾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知晓度和维权能力。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设计制作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法律教育产品,引导残疾人依法维权。 3.完善便利效劳机制。积极推进市、县公共法律效劳中心与法律援助便民效劳窗口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各类公共法律效劳主体为需要诉讼法律效劳的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效劳。简化法律援助审查程序,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和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接受康复效劳、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和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商残联建立残
10、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贫困残疾人动态更新信息,提高审查效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可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重度残疾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倡实行上门效劳。注重利用好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防灾减灾日、国家宪法日等宣传节点,开展残疾人专项效劳活动。 4.提高效劳质量。推行岗位责任制、效劳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效劳公开制,增强优质效劳意识。广泛开展“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创立活动,培育一批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法律效劳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标准,提供符合标准的公共法律效劳。创新效劳方式,根据不同效劳类别和效
11、劳人员探索组建公共法律效劳专业团队,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公共法律效劳专业化水平。加强监督检查,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纳入同行评估范围,促进提高案件办理水平。健全效劳信息反响机制,开展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满意度调查,使各项效劳措施更加符合残疾人需求。 三、加大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衔接配合,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
12、作合力。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业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在效劳平台建设、人员配备、资金保障、资源供应、政府购置效劳等方面做到统筹、整合、融入、共享。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效劳力量,加强团队协作,强化职业素养,引导他们树立高尚的人道主义情怀,更好效劳残疾人。大力表彰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效劳的先进典型,增强公共法律效劳队伍的荣誉感、使命感。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加大对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经费投入力度。加强经费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完善政府购置公共法律效劳机制,探索编制残疾人等
13、困难群体公共法律效劳产品“政府购置目录,争取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事项纳入政府购置工程,保障残疾人获得普惠性、公益性、可选择的公共法律效劳。推动建立公益性法律效劳补偿机制,对积极参与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奖励、免费培训等方式给予补偿和鼓励。使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资金时,对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经费实行政策倾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鼓励各级法律援助基金会积极募集社会资金,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法律援助惠及更多残疾人提供经费保障。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
14、国务院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时总结和推广为残疾人提供公共法律效劳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利用报刊、播送、电视、网络和新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宣传残疾人公共法律效劳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努力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气氛。 司法部 2023年11月2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切实做好基层法律效劳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效劳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基
15、层法律效劳机构、队伍、业务建设,为保障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依法执业,提升基层法律效劳队伍效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中的积极作用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具有贴近基层、熟悉基层、优质低价、便民利民等特点,在调整和标准经济社会关系方面有着独特的职能优势以及基层法律效劳在构建和谐社会,效劳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方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标准基层法律效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法律效劳根底,推进基层法律效劳工作全面开展,为创立“平安前郭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严格执业准入,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效劳人员管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第十四款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四十二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 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