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XX市预拌商品砼质量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XX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及现行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XX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
2、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比照试验。抽检和比照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相应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商品砼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砼。 第七条预拌商品混
3、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供需合同,供需双方须严格按合同履约。 第八条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九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复试单对应,并做记录,合格前方可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水泥、外加剂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附加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厂生产的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及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通过省级
4、以上计量部门的计量认证。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应将试验任务量的30%对外送检在郑监督注册通过的一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委托合同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尚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材料员、试验员、质检员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 第十四条预拌商
5、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塌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按规定,送我市监督注册通过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分次记
6、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塌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塌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时,应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四)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
7、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六条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塌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工程交工时,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汇总表。 (二)合同及合同评审资料。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四)原材料检验、复验报告。 (五)生产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七)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
8、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以及混凝土放射性检测报告。 (八)交货检验记录。 (九)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XX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转及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随机监督和抽查。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不得购置不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的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
9、混凝土。 第二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商品混凝土过程中未使用散装水泥的,依据XX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将按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无资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拒绝接受质量监督和未遵守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分。 第二十四条向不具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置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停止购置使用,并按购置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XX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