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那么,以下是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搜集的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供大家阅读参考。法人代表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xx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被上诉人:xx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住所地: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立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恳求:1、 恳求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2、 恳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建立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2、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x202x年3月4日作出的(xxxx)二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院具有管辖权,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按照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只对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展审理,属于程序审查,不进展实体审理,未经双方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而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及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6份劳务分包合同,按照本案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
3、据1即为江苏省xx工程与北京市xx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江苏省xx工程与被上诉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与被上诉人无关,其余几份合同那么是与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与上诉人无关,而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对该证据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签订的6份合同没有事实按照。其次,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是按照上述6份合同及由上诉人签订的结算单予以起诉,属于合同之诉。那么在双方没有质证前仅从证据方式外表上看,被上诉人除了上述所述江苏省xx工程与北京市xx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外,其余劳务合同均为被上诉人与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按照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应该仅起诉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
4、无关。按照被上诉人提供的结算单,均是由北京市xx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工程经理部签章,北京市xx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六工程工程经理部是否就代表上诉人,而上诉人是否就能代表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均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也没有对事实进展核查,同时违犯了合同相对性原那么。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按照将上诉人及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再次,按照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6份合同及结算均为独立的,合同主体、工程范围、工作内容、结算金额等等都是不同的,假设发生争议,被上诉人应该按照每个合同的商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每份合同均约了管辖条款即东城区人
5、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明显是混淆合同独立性,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意提高级别管辖,一审法院立案时没有留意审查,按照不同的合同、不同的结算,其所涉及的争议内容均是不同的,本案不仅仅是欠款纠纷,人民法院应该单独立案。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区,现本案被告之一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朝阳区,且标的额较大,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区。“上诉人认为,除了上述已经说明上诉人与北京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共同被告、不应作为一起案件审理外,一审法院没有留意到合同商定管辖区为东城区人民法院,而不应该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恳求贵院依法审查,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此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