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兽药生产质量管理标准检查验收方法 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检查验收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和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那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XX省农业局负责全市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XX省农业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那么和本方法的规定,制定XX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方法和XX省兽药
2、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第四条XX省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特殊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负责制订、修订兽药gsp检查验收规定;负责兽药gs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 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检查验收;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的监督及跟踪检查。第五条XX省农业局建立全市兽药gsp检查员库。兽药gsp检查员的管理工作按照XX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那么和本方法
3、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检查员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第八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药和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效劳等工作。 第九条市及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相应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XX省农业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列入本市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条XX省农业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对兽药gsp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以及定期考评。 第十一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
4、法规和本市兽药gsp检查验收规定,公正、廉洁的开展检查验收工作。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兽药经营企业许可,接受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自查,符合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那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第十三条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填报XX省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检查验收申请书(附录1),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根本情况说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图,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图; (四)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及产权、租赁合同等使用证明复印件; (五)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 (
5、六)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样表目录; (八)已销售或拟销售兽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和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兽药gsp实施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除提供 (一)至 (八)项所列资料外,还须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和进口兽药的企业,还应当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方法和兽药进口管理方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将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记录样表电子光盘2张,申请兽药经营的报送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兽用生物制
6、品的报送市农业局。 企业填报的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检查验收申请书及申请资料应做到详实和准确。第十四条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兽药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市农业局负责对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以下简称审查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兽药gsp有关申报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部门组织安排兽药gsp现场检查;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第五章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审查部门对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现场检查组,并通知申请企业于3个工作日内接受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为1-2天。 第十七条各级审查部门从
7、XX省兽药gs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派3-5名兽药gsp检查员,并向检查员发送指派兽药gsp检查员通知书,组成现场检查组,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组设组长1名,由审查部门指派。兽药gsp检查验收组组长是本次检查负责人,是检查验收质量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审查部门在通知企业接受检查的同时,应向申请企业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见附录2)和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意见反响表(见附录3),并组织做好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现场检查时,审查部门应选派1至2名工作人员以协调员身份全程参加、监督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
8、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应确认现场检查方案(见附录4),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本卷须知。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 末次会议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缺陷工程和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工程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检查组依据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那么及XX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柜台、相关设施设备、各种记录、档案资料等内容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有关人员的兽药、兽医根底理论知
9、识、规章制度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兽药gsp的主要内容和要点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工程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 第二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缺陷。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工程表(见附录5),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见附录6),作出推荐和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缺陷工程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s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工程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企业法人签字确认。综合评定期间,非检
10、查组成员应当回避。 如申请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做出说明或解释,或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申诉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检查验收方案、现场检查报告、缺陷工程表和打分表等文件由申请企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组长分别留存。 第二十五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但存在缺陷尚需要整改的,被检查验收企业应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一)被检查验收企业对缺陷工程逐条进行整改落实,形成整改报告; (二)被检查验收企业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核实意见函,寄送检查组组长,由其确认整改落实情况,填写兽药gsp
11、企业整改情况审核表(见附录7); (三)检查组组长确认整改材料符合要求后,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核实意见函、兽药gsp企业整改情况审核表等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由审查部门发出兽药gsp现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程序退回申请。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和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对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记录保存。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变更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
12、围、经营场所等有关事项,应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兽药经营许可证;需要实施兽药gsp检查验收的,应按照兽药质量管理标准、XX省兽药经营质量标准实施细那么和本方法规定申请兽药gsp检查验收。第三十条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如果在检查验收合格公告有效期或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以下经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组织对变更条件进行专项检查: (一)变更经营办公、经营场所和库房面积;变更库房地点及辅助设施、设备等; (二)变更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等; (三)其他需要专项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和X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实施细那么要求的兽药经营企业,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依法撤消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