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建立工程消防功能化设计评估应用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标准建立工程消防功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立工程消防平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立工程消防功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功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按照建立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平安要求,运用消防平安工程学原理,采纳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立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展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第三条 从事功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功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功能化设计评估应用施行监视治理,应当恪守本规定。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工程可采纳功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2、(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二) 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展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平安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工程特别使用功能的。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应采纳功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工程无特别使用功能的。第六条 拟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工程,在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工程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立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工程工程根本情况;(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征询题,需要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第七条 工程工程管辖地
3、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立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第八条 从事功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历,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功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四)专
4、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功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六)具有满足功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七)不从事阻碍功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第九条 工程工程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立单位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功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第十条 工程工程确定采纳功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立单位、设计单位、功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平安目的及功能判据。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
5、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纳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一条 功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工程根本情况;(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征询题,需要进展功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三)消防平安目的及功能判据;(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绘和火灾载荷、人员情况、设计火灾等确实定过程;(五)采纳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七)分析结果与功能判据的比拟;(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平安治理要求;(十)相关技术文献;(十一)功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
6、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二条 关于性质重要的工程工程的功能化设计评估,可按照需要,由另一家功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展复核评估。第十三条 功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工程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立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功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工程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三)功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四)其他有关文件。第十四条 工程工程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第十五条 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
7、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十六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立单位、设计单位、功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平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功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工程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
8、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历。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以下工作程序进展:(一)介绍工程工程根本情况;(二)介绍工程工程消防设计方案;(三)介绍功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四)专家组对功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精确定的消防平安原那么进展充分论证,构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处理的关键征询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正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构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视检查的按照。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功能化设计评估工程进展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查。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