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方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方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方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23年1月7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标准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3)22号)和关于改
2、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本方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本方法所称重大投资工程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工程。本方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开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开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标准资本运作、
3、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平安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标准、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催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开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方案,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工程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工程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工程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工程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第五条中央企业投资应当效劳国家开展战略,表达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开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
4、和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六条中央企业是投资工程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方案,制定投资工程负面清单,切实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资应遵循的根本原那么;(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
5、投资工程负面清单制度;(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七)投资工程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八)投资工程后评价制度;(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国资委。第八条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工程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中央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根底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方案执行、投资工程实施等情况进
6、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中央企业按本方法规定向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工程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工程,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工程,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工程,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工程,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工程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工程负面清单根底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
7、具体的投资工程负面清单。第十条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方案,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方案,未纳入年度投资方案的投资工程原那么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工程的应调整年度投资方案。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方案报
8、送国资委。年度投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四)投资资金来源;(五)重大投资工程情况。第十三条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工程负面清单、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方案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方案,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方案报告(含调整方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响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方案作出修改。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方案需经国资委审批前方可实施。第十四条列入中央企业投资工程负
9、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工程,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一)开展工程投资的报告;(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三)投资工程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四)投资工程风险防控报告;(五)其他必要的材料。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工程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开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工程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响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工程进行论证。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开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
10、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工程,做好工程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工程,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工程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那么上不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工程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十七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工程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工程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
11、题向企业进行提示。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工程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工程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工程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方案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方案报送国资委。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工程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局部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二
12、十条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三)重大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局部已完成的重大投资工程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工程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工程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投资工程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局部重大投资工程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
13、工程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工程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工程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二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工程运营、整合风险,做好工程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第二十四条国资委指导催促中央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中央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响中央企业。相关中央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
14、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第二十五条中央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工程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中央企业股权类重大投资工程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工程风险评估报告。纳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中央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率水平。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中央企业违反本方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6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七条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那么第二十八条本方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资委于2022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