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 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453123451234512345 住址:西乡塘鲁班路20230号、 邮政编码:530004 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20230号 被申请人:XX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 地址:荔枝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XX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 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223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缺乏,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分。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2223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
2、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分,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分。 申请人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处分决定不合法。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违章处理决定是建立在采信市民刘三 照片根底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刘三 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申
3、请人违章的技术数据依据,且刘三不属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因此不存在说明身份的程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说明执法身份。规定,显然证据是不充足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交通违章处分决定没有直接通知或者当场告知申请人,而是以公告方式发布到网上,根据行政行为程序的“公开原那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有效地外在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4、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分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该行政行为不成立,是自始无效的。据此,申请人不是在处分决定公布之时知道该处分决定的,因此申请人在知道处分决定60日内提出申请,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的规定并不矛盾。 XX市公安局公布的南交管20222301号文件,开展“市民参与维护交通秩序活动,只要有市民提供驾驶员违章照片即可获得奖励。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为依据进行舆论的声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市民拍摄的照片作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分法、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市民的照片为依据作出行政处分,在认定事实上是不合法的,在执法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南交管20222301号文件效力上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对于此项文件的效力、出台的目的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分法、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该行政行为符合撤销条件,申请撤销XX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做出的对申请人的处分决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四 委托代理人:刘阳 202223年4月15日 附: 行政复议法行政处分法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