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厅办公限时制度 一、省水利厅办文办事限时制范围。上级机关交办需答复、办理的公文、事务;厅领导批示和要求办理的公文、事务;下级机关报送的标准性请示公文、事务;其他需办理的公文、事务。 二、厅办公室为省水利厅办文办事限时制的归口管理单位。所有应限时办理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发送各处室(单位)办理。各处室(单位)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能界定承担相应的任务;办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排在首位的处室(单位)为主要承办处室(单位)。 三、厅办公室对所有需办理的公文、事务,应随时分办,并由专人逐一登记,均实行限时制度。 四、但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
2、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省委、省政府、水利部等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其他没有办理时限的,按照提高效能的原那么,参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上限的要求,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以经办处室(单位)收到该公文之日起计算。 五、需要专家评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时间另计,但须在20日内一次性告知报文单位。 六、对需会签办理的公文和会商办理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会商。会签处室(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紧急事项,及时会签;一般情况下,会签时间不超过1天;特殊原因,最长不超过2天。重要问题主办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
3、自会商,不得推诿、扯皮;经会商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处室(单位)会签后报请厅领导协调或裁定。 七、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将延期办理的理据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报文单位。 八、对各地按程序报送的请示性事项或申请事项,假设予以否认或不予办理的,经办处室(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厅领导报告,并以书面等形式及时反响报文单位。 九、对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的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或没有按时反响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将追究造成责任处室(单位)的责任。 十、厅办公室要加强对交办公文、事务的催办、检查催促。一般公文、事务每一个月催办一次,紧急的、重要的公文和事项跟踪催办;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单位)办文办事限时制的主要责任人。 十一、对交办的公文、事务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本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