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领导工作补位制度 为保证市社党委领导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分管的工作正常运转,结合市社党委领导分工情况,特制定市社党委领导工作补位制度(暂行)。 一、市社党委领导工作补位,是指市社党委领导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由相对固定的其他党委领导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二、代为处理分管的有关工作主要是指临时性或紧急性的工作,包括出席有关会议和公务接待活动,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签署以市社党委名义下发或上报的紧急公文等。 三、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工作补位: 1、市社党委领导出国考察期间; 2、市社党委领导在市外学习、考察1周以上; 3、市社党委领导休(病)假期间; 4、其他需要补位的工作。 四、党委书记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由党委副书记主持市社党委的全面工作。 五、互为补位的市社党委领导应加强交流和协调,出市(出访)、休(病)假前后及时进行沟通和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六、市社党委领导出市(出访)、休(病)假期间,分管处室要及时、主动地向补位的领导请示汇报有关工作,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互为补位的市社党委领导一般不同时出市(出访),休(病)假,如有特殊情况时,由市社党委主要领导安排其他领导同志进行工作补位。 八、市社党委领导分工发生变化时,根据市社党委主要领导意见,及时对工作补位安排进行调整。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