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强化建设市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建设市场监管,标准建设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做好“双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双清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标准建设市场秩序为总体目标,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多种手段,强化建设市场管理,标准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推进建设市场的诚信建设,到达标本兼治的目的,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稳定开展。 二、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建设市场管理的组织领导,区政府对原x区建
2、设市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作进一步调整,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落实领导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镇长、街道办主任、园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建的副镇长、街道办副主任、园区副总为副组长,健全组织领导机构。镇、街道办、园区的主要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分管的同志要亲自抓,确保认真履行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及区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和责任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进一步明确各镇街、园区的建设市场管理责任 1.各镇街、园区应建立健全工程工程申报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凡
3、镇街、园区直接投资建设的工程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那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如: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各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该工程工程的开工立项报告、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的上报和办理工作。 2.各镇街、园区辖区内由业主投资建设的工程工程,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督查、督办的责任,指导、帮助并催促相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办理、完善各项建设手续,在办理土地手续时就应告知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
4、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镇街、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对本镇街、园区辖区内违反国家建设程序、工程手续办理不完善、不齐全的违章建设工程的巡查、上报责任,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发现违章建设应及时作出停工整改通知,并上报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完善应办的各项工程手续。对严重的违章建筑应采取立即停建和强行撤除的措施。 4.各镇街、园区要认真按照“双清工作“属地管理负责制的要求,认真催促本辖区内工程工程建设主体做好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假设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事件,不管投资主体是谁,必须就地解决,不得将矛盾上交。 (二)按照部门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区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责任 1
5、.涉及办理工程建设手续的区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等部门负责各镇街、园区工程建设工程各项手续(如:工程立项、土地、规划、施工图审查、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的审批和办理工作,做到既效劳好全区经济建设大局,又要按照国家法规政策严格审查、把关。区发改局负责工程工程立项的批准,对无立项批准的工程工程进行严肃查处;区国土局负责工程工程用地手续的审批,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工程进行查处;区规划局负责工程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批,城市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工程工程进行严肃查处;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各镇街城建管理所的管理,做好镇、村规划,负责对镇(街)建设工程工
6、程的巡查、督查,对违规工程工程实施查处,同时要加强对施工图的审查,强化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标准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从源头确保工程质量,负责对勘察、设计单位出卖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区建工局负责工程工程的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及工程工程的质监、安监督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对各镇街、园区辖区内未办招投标、质监、安监、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建设工程工程进行查处;区建工局质监站、安监站负责对工程工程施工中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的监督;公安消防、人防(民防)、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做好前置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2.区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建设的工
7、程工程,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那么,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到区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各项工程建设手续。 3.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清工作“行业归口负责制的要求,实行分口管理。有关部门直接投资的工程以及交通、水利、市政、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工程由所投资或管理的部门负责,将矛盾消化在行业内部。区劳动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动用工管理,认真审查劳动用工合同及劳动保险,对没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要予以查处。 4.对区重点产业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超前效劳,主动效劳,在手续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平安监督等方面做好与重点产业工程的对接,并拟定出在合法的前提下提前介入的工作措施和方案。
8、四、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标准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监管 1.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办理招投标手续前,必须具备:立项批复、有资质的设计院出具的正规设计图纸、资金到位证明(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工程工程资金到位率不低于50%,跨年度工程工程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2.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应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工程必须进入x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发包,接受区招标办的监管。需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包的具体范围如下: (1)工程监理发包。 (2)工程施工发包包括土方工程、地基处理工
9、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装饰装璜工程、设备(含消防、空调、电梯、综合布线等)安装工程、附属(区内道路、管线)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3)工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发包包括消防设备采购、空调设备采购、电梯设备采购、强弱电设备采购、大宗建材以及装饰材料采购等。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除基坑支护、桩基、综合布线、高档内外装修、消防、网架、钢结构等专业性强的工程可单独招标发包外,一般分局部项工程不得单独发包;尤其不得将门窗、防水、水电安装等工程单独发包;分局部项工程不得以暂估独立费方式进入投标报价,不得指定分包。 3.所有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程工程
10、性质和投资资金来源的不同性质及其比例,确定工程发包方式。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必须招标发包,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必须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公)有资金或者国(公)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使用国(公)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使用公有资金小于50%)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国(公)有资金投资低于苏政发(20x)48号文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工程,按照x市建委、市监察局x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宁建招字(20x)42023号),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发包;工程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
11、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 4.建设单位应按照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按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得另签定“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并催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民工工资,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5.建设单位应催促施工企业在本区依法属地纳税,并只接收在本区属地纳税的税务发票。 6.建设单位在工程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强化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催促施工、监理单位抓好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自觉接受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出现商业贿赂行为。 7.建设单位应当按照XX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方法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12、现场平安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随意压缩中标的合理工期。 8.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完成工程决算,并在区造价办登记。建设单位凭决算证明、属地纳税证明和施工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证明,方可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9.建设单位因未严格履行职责,导致工程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未进入x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或在施工期间出现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造成拖欠民工工资、发生工程质量、平安生产事故的,对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给予全区通报
13、批评,对其在建工程暂停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其新建工程暂不办理发包方案登记、招标手续。 (二)施工企业监管 1.施工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私招乱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平安生产管理,不发生工程质量、平安生产责任事故;不拖欠分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依法在本区属地纳税。 2.对外地进入x的建筑企业实行登记制和市场行为年度考核制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平安生产许可证等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专业分包企业资质(劳务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以及所有用工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不能提供
14、相关手续的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对信用管理手册中有拖欠民工工资及工程质量、平安生产事故等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得在我区参与工程工程投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对存在有商业贿赂等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坚决清出x建设市场。具体监管和考评工作由区建工局负责。 3.外地进入本区的施工企业须提供民工工资担保保函或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不能出具保函或不交纳保障金的企业不给予签发中标通知书,视为该企业放弃中标资格。 4.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XX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方法(苏建价(20x)349号)的规定单列现场平安文明施工费用或计取费用低于现场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施工单位挪用现场平安文明施
15、工措施费或平安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落实的,由区建工局依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分。 5.建筑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械(如。塔机、井架等)在安装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无资质或资质、信誉不符合条件的拆装队伍不得进行拆装工作。未经检测合格的施工机械不得使用。 6、施工单位应切实强化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管理,区建工局应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平安措施、平安防护情况督查、巡查,发现隐患要求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加大处分力度,责令其停业整顿(停止在x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7.施工企业中标的工程经理与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工程经理应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现场工程经理,如遇特殊情况,工程经理必须变更的,需经建设单位和工程总监同意批准并到区建工局备案。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的工程经理不到岗到位,或变更未备案或现场工程经理与施工单位无劳动合同的,区建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分。 8.施工单位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不得将工程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或个人。对施工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