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篇一: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这两者在客观上都进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截了当成心。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方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临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成心,并没有打算归还。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展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操纵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展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施行,即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阻碍其犯罪的
2、构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不同?一、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临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缘故导致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分。但是,挪用公款后“有才能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以贪污论;2、挪用公款后“畏罪潜逃的,仍是挪用公款性质;但是“携款潜逃的,以贪污论。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获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展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成心,应以贪污罪论处。二、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
3、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三、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一、贪污罪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二、贪污犯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贪污犯罪需要证明的案件要素是指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的主要方面。依照贪污罪的法律特征,在办理贪污犯罪案件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要素
4、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除此以外,以下两种人员在特定条件下也能够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治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治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从其它手段占有国
5、有财产的以贪污论。但在这种情况下损害的对象仅限于国有财产。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治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依照这一规定,一般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亦可构成贪污罪。贪污罪的主观特征贪污罪在主观主面表现为直截了当成心,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地。间接成心或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贪污犯罪的客体与犯罪对象。贪污罪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违犯其职务责任的行为,是对其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严重进犯。其次,国
6、家工作人员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必定进犯了公共财产所有关系,因而,贪污罪进犯的对象是双重客体。依照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损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刑法91条对公共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即“本法诉称公共财产,是指以下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其它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治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但是刑法第382条中的“公共财物并不完全等同于第91条规定的“公共财产的范围。由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依照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从我国当前的经济成份看“非国有公司企业不仅指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企业,还包括国家,国有公司,企业投资,参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因而,贪污罪进犯的对象除刑法第91条规定的范围外,还包括国家,国有公司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贪污犯罪的客观表现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以骗取等其它手段非法占有财务的行为,其客观方面的构成要讲由以下两个要素组成: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主管,治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所构成的便利条件。首先,“利用职务上便利要求行为人在本人职权范围内具有主
8、管,治理,经手公共财物权力。行为人所利用的“职务是其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并非是作为领导职务的身份。这种“职务除了具有领导身份特征的职务外,还包括其它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或者担负的治理职能的职务。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拔,转移使用或者从其它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机关领导,工厂负责人,公司经理等具有的治理内部公共财物的权限。所谓“治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出纳保管员等所具有的治理公共财物的权限。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办公财物流转事务的职权,例如公司,企业中从事购销活动的采购员,推销员等具有的领取,报销业务活动经费和出差时经手公共财物的权限等。其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
9、行为人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职务活动中,假借职务的合法方式而进展的。行为人以从事公务的合法身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本质上是违犯其职责,但在方式上与其职务活动严密相关。例如,财会人员涂改票据侵吞公物,办事人员虚报开支骗取公共财物等。都与其以合法的方式执行职务有关。最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是指一般的工作的条件时机,也不是指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便利,而是指行为人利用其特定的主管,治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谋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假设某种权利并非直截了当产生于行为人的法定职务权利,而是基于行为人职权以外的缘故,即便其与行为人的职务身份有某种间接联络,也不能认为是职务上的便利。例如公司财物经
10、理利用对出纳保管现金和本单位环境条件熟悉的便利条件,夜间潜入公司,窃取出纳员保存的公司现金,即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贪污数额不到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捐款物,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消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2、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依照刑法规定,贪污罪中行为人占有公共财物的非法手段有以下几种:侵吞。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由本人合法治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其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原占有公共财物是合法的,
11、不是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的。二是行为人将其合法占有的公共财物转为归本人所有。实践中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本人治理、使用的公共财物予以藏匿拘留,应当上交不上交,应当入账不入账,应当支付不支付。二是将本人治理、使用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者私自赠送别人。三是将追缴的款物或者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者据为己有。窃取。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纳机密窃取的方法,将本人治理的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也确实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采纳这种方式进展贪污的对象,只限于本人直截了当收理的公共财物。骗取。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贪污罪的手段
12、之一,其行为对象是出于别人合法治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如出差人员采纳涂改或者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者谎报支出冒领公款等等。其他非法手段。这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例如,依照新刑法第183条第2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成心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归本人所有的。不管该单位财物性质如何,均应以贪污罪追查刑事责任;依照新刑法第271条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3、,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不管该单位财物性质如何,均应以贪污罪追查刑事责任;依照新刑法第39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分。三、贪污罪证据的应留意的几个咨询题贪污罪是一种由特别主体施行的贪利性犯罪,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除运用一般的原那么和规那么证据外,还应当结合本罪的法律特征,有针对开展证据工作。在办理贪污案件中证据时,应当留意以下几个咨询题:要注重对书证的。贪污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人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往往要在财务账面上反映出来。因而,办理贪污案件,一定要注重对财务帐面和单据等书面证据。对这些书证
14、的,往往是认定贪污犯罪和使案件得到打破的关键。要留意有关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别主体,一般主体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要精确认定贪污罪,必须有证明行为人主体身份证据。而且,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行为的客观表现和主观成心上,特别相近,两罪最主体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同时两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高于侵占罪。这使得在两罪的区分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办理贪污案件,一定要将行为人主体身份的证据作为证据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加强有关共同犯罪的证据。贪污犯罪经常是互相勾结施行共同犯罪,有的甚至构成了相对稳定的犯罪团体。特别是在全球一体化的新方式
15、下,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家与之间的交往越来多。贪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方式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的贪污共同犯罪越来越隐蔽,因而,办理贪污案件时,应当充分注重这一特点,加强相关证据的。篇二:贪污的常见方法一)贪污现金的常见方法贪污库存现金,是指出纳人员或其别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窃为已有,并在会计账簿或会计凭证上作虚伪处理的一种作弊行为。其详细贪污形态有:利用收入的现金不开 发票或收据的方式贪污现金;以涂改、销毁发票或收款单据的方式贪污;用假发票、假收据报销入账贪污现金;利用未盖现金付讫图章的单据或凭证副本重复报销,或者用白条虚报支出;用现金支票取款后不入现金账进展贪污;采纳吃空额、虚列名额或假造支付业务等手
16、段谎报冒领现金进展贪污。如虚列职工人数、多报公差日期和加班加点时间,虚拟或涂改工资表中的有关内容以多领工资、补贴;)购置私人物品利用公款报销进展贪污;销售过程中以缺斤少两、私抬价格等手段进展贪污。贪污公款本质上是侵占国有资产或集体财产,属于严峻违法行为。(二)贪污现金作弊的查证技巧关于贪污库存现金这类咨询题,查证人员可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展查证:第一,检查被查单位已使用过的收款凭证存根是否连续编号,有无缺页缺号的情况。假设有,那么可能是贪污了现金,销毁了收款单据;分析收款次数和金额有无不合常规的现象,如某项业务现金收入每月发生30次左右,某月突然减少收款次数,那么有可能是销毁了收款单据,贪污了现金收入;深化群众进展调查研究,对已收的款项进展核对,检查有无应该收取的现金而没有收账的情况。第二,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