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土地登记实施细那么(第五稿反响意见修改稿)(1) 关于标准土地登记的假设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土地登记标准化建设是标准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保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全国土地登记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土地登记标准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标准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进一步推进土地登记标准化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土地登记根本要素
2、 1.严格统一土地登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登记发证的法定主体,政府派出机构一律不得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不得由其他业务部门多头办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必须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一致,不得在另一登记机关分别进行登记。 2.科学划分土地登记单元。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用地批准文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依法履行地籍调查程序后划定。宗地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那么(试行)填写。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应编制宗地代码转换对照表,待变更登记或换发土地证书时赋新地号,切实做好原有代码和新代
3、码的转换与衔接工作。 3.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23)的二级类填写。违反用地批准文件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予登记。依法批准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二级类无法对应的,按照批准用途办理登记,但同时必须依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用途,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 4.标准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土地出让年限一般自出让合同生效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4、定确定起算时点。 二、严格标准土地登记行为 5.标准储藏土地登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藏土地,可办理登记。储藏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统一确定为“其他(储藏),登记的用途应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用途确定。 1按照土地储藏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储藏土地登记的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藏工作的事业单位,其他单位申请储藏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6.标准共有土地登记。土地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可以共同申请土地登记。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
5、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颁发土地权利证书。但是对共同共有的,可在土地证书“权利人栏填写其中1至2位权利人名称,其他共有权人以“等代替,但要在“记事栏备注全部共有权人及其所占的比例等情况。 7.标准土地抵押登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受理。 土地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抵押土地进行评估。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的,应出具确定土地价值的书面
6、约定书或者土地评估报告。 土地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土地价值,整宗地分块抵押申请登记的,不予受理。规划用途为根底设施、公益设施的储藏土地,为第三方担保的储藏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8.依法审查土地登记申请资料。土地登记审查应当按照物 2权法、土地登记方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做到依法尽职审查。对当事人提供的土地登记申请材料,土地登记机构应予以查验,并根据需要就有关登记事项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或实地查看。需要询问或实地查看的,应填写询问记录表或实地查看记录表,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归档保存。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时,询问记录表或实地查看记录表由代理人签字确认。对于申
7、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检核。 土地登记人员认为上级的有关土地登记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书面建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的建议。 9.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于少批多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反用地批准文件要求的,经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宗地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确需调整的,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中
8、,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宗地分割,还应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核缴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310.标准填写土地权利证书。严格按照土地登记簿完整、标准填写土地权利证书。登记机关可以依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中的土地分类面积,无法填写土地分类面积的,应以“/划去,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宗地内土地分类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数据为准。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 三、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机制 11.建立土地登记会审制度
9、。涉及土地权属争议、土地出让价款、改变土地用途等重大、复杂疑难的土地登记事项,土地登记人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提请主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统一效能,根据各自职能,采取传文式、会议式或者网上会审等形式,对土地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会审人员对审查的意见和结论负责。 12.健全土地登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土地登记档案资料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土地登记档案专用库房,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应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土地登记档案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土地登记完结后应及时对所产生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卡、宗地图、土地权属来源
10、文件、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等土地登记资料进行立卷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413.完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各省(区、市)要加快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建设,建立省级土地登记代理协会。逐步建立土地登记申请人、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相互促进、标准有序的土地登记新机制,真正发挥土地登记代理制度的作用。 14.完善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要将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作为日常效劳向社会推出,标准查询程序,明确查询收费标准,出具标准的查询结果,逐步丰富查询方式,提高查询效率。除提供纸质查询外,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要加强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充分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15.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快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标准等要求,加快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继续完善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建立地籍数据的更新维护机制,形成管理标准、现势性强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可在系统中建立电子土地登记卡和登记簿,但同时要备存纸质材料。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