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违法生育治理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治理违法生育行为,整顿首府生育秩序,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新人口发(20xx)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原那么 依据国家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整治城镇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秩序,认真查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其他人员违法生育案件,查处方案生育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
2、,依纪依法从严惩罚。依法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为稳定生育水平做出积极奉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宣传、纪检、公安、法院、司法、工商、税务、综治、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工作。 (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人口计生委要成立由主任牵头,纪检监察、政策法规、流动人口、规划统计及所属街道计生干部组成的“方案生育行政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万名干部下社区活动为契机,广泛发动下社区干部积极配合社区做好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清查工作。
3、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及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计生干部违规审批再生育的制约措施和处理方法;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公众人物、流动人口和其他人员违法生育的制约措施和处理方法。 (二)清理查处以城镇汉族居民二孩、少数民族居民三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与违法生育、非婚生育、流动人口和其他人员违法生育为重点内容的违法生育和违规生育人员,认真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追究违规审批再生育计生干部的责任。 (三)借助现代传媒和其他宣传舆论工具,开展正反面典型宣传,曝光揭露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的违法
4、生育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阔群众。 四、实施方法与步骤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从20xx年8月开始,202223年2023月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xx年8月至2023月)。 1.召开全市“历年违法生育清理清查总结表彰暨专项治理行动发动大会,安排部署全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 2.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协调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报刊杂志、播送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宣传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方针原那么和具体要求。 3.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将大力宣传人口方案生育法律法规与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结合起来,努力营造依法查处违法生育的强大舆论气氛。
5、4.各区(县)要根据辖区特点,在流动人口、无业居民和商住小区中开展有针对性的违法生育集中整治活动。 5.进一步做好xx市违法生育举报奖励方法(乌计生委(2022)41号)文件的宣传落实工作,设立举报专线 、举报箱,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xx年11月至202223年6月)。 1.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历年违法生育问题进行逐个清查登记,并做好调查取证和资料上报工作。 2.街道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复核。 3.区(县)或区(县)依法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依据xx市违法生育管理方法(乌政办(2022)203号)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
6、费并办理其子女落户手续。 4.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和违规审批再生育的干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2223年7月至2023月)。 各区(县)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评估检查,于202223年7月15日前向市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市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综合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一项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把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7、纳入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中,健全组织,搞好宣传,完善制度,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各区(县)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既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又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抓好典型,教育群众。要大力宣传自觉遵纪守法,模范实行方案生育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同时还要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例,扶正祛邪,引导广阔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明确政策,划分界限。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数据,不作为对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条例实施前尚未处理和处理不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方案生育管理方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条例实施后尚未处理和处理不到位的违法人员,按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五)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法,并于20xx年8月30日前报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